冀政办〔2005〕2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冀政办〔2005〕2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努力建设文化大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提高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我省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有物质形态的“有形”文化遗产,如文物、典籍;又有主要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下来、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艺技能等等,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共同构成河北文化遗产的整体,缺一不可。保护和利用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势严峻: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文化生态环境急剧改变,资源流失状况严重,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没有得到依法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建设有待加快步伐;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有待提高;保护机制急需完善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科学确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河北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氛围,使我省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抢救、保护、传承和发扬。
三、逐步形成科学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要把抢救濒危项目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对我省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河北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的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民间艺人的生活条件进行改善,并对其技艺抓紧进行记录、整理和传承。对珍贵、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尽快进行征集、收藏和保存。
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调查,彻底摸清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要按照《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逐步建立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报国务院备案;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工作。
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及相关学科建设。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按照有关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
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以及鼓励传承人讲习、带徒等多种方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传承。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四、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真正把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各级政府应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要广泛动员和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要发挥各高校、科研机构及学术社团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各级公共文化机构及各种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传播,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1.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 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以燕赵文化为主体的河北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河北文化的贡献,展示河北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配合我国政府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河北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地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河北乃至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河北乃至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 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省直单位可直接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省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第十七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经省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 省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 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对出现未履行保护承诺等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强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努力建设文化大省,建立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文化厅厅长任副组长,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建设厅、省旅游局、省文物局为成员单位。
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赋予的职能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负责日常工作。省文化厅主管副厅长任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二、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
(一)研究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审定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报请省政府批准公布;审核“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名单,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文化厅上报国家文化部。
(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省政府请示、报告。三、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开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名单,上报省政府批准。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办,并以工作通讯的形式,不定期交流和通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经验及进展情况。
(三)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按照各自职能,认真抓好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
附件3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士彬(副省长)
副组长:张绍廉(省政府副秘书长)
许 宁(省文化厅厅长)
成 员:张希有(省文化厅巡视员)
谢占海(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郭秀堂(省财政厅副厅长)
葛素梅(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
马宇骏(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副厅长)
苏蕴山(省建设厅助理巡视员)
何江海(省旅游局副局长)
李恩佳(省文物局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张希有(兼)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