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04〕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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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意见





冀政办〔2004〕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省农村水电发展,促进生态建设和山区植被保护,涵养水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现就加快全省农村水电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农村水电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农村水电的地位和作用。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农村水电是直接服务“三农”的农村基础设施,并把农村水电列入重点支持发展的农村“六小工程”。2004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农村水电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十五”以来,国家实施了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工程,开展了小水电代燃料试点,收到了明显成效。发展农村水电,有利于改善偏远农村供电条件,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矛盾,促进当地工农业发展;有利于保护林草植被,巩固生态工程建设成果,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我省农村水电可开发资源量达到150多万千瓦,分布在太行山、燕山42个山区县(市、区)。这些县(市、区)多数是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和少数民族集中居住区。加快农村水电开发,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搞好扶贫开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村水电建设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加大农村水电开发力度,推动农村水电建设更快发展。

(二)发展农村水电的紧迫形势。我省农村供电不足,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山区,一方面水电资源未被充分开发利用,一方面由于缺电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和经济发展,同时当地群众砍伐薪材做燃料,还加重了生态环境的压力和保护林草植被的难度。2003年底,全省开发建设水电30万千瓦,不足可开发水电资源量的20%,开发程度较低,开发潜力很大。特别是水电资源较丰富和生态建设任务较重的张家口、承德市,水电资源开发程度不足8%。加快水电开发建设,已成为加强林草植被保护,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推进山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发展目标

(三)总体要求。坚持服务“三农”的宗旨,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优先发展清洁再生能源和发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的整体部署,与扶贫开发和实施张家口、承德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完善政策,优化环境,促进开放,多元投入,加快水电开发建设步伐;深化农村水电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和企业经营体制三项改革,增强水电企业活力,把全省农村水电发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促进农村小康建设做出新贡献。

(四)主要目标。从2005年到2010年,力争全省农村水电装机总量突破60万千瓦,年发电量达到13亿千瓦时,全省水能资源开发率超过40%,达到全国中等以上开发水平。加快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建设,优先发展调峰调节电站,到2010年,代燃料电量占农村水电总发电量的三分之一左右,小水电代燃料覆盖农户25万户以上;农村水电装机容量的35%以上实现有调节运行。

三、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加大发展农村水电的资金扶持力度。在安排使用好中央下达的扶持农村水电发展专项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比例及时落实配套资金。对国家和省安排的专项资金要作为引导资金,以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费用补助等方式对新建水电站给予资金扶持。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扶贫工作重点县(市、区)给予倾斜。市、县(市)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也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农村水电发展给予支持。国家和省以及市、县(市)投入的农村水电专项资金,要在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农村水电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农村水电国有资产运营。要规范监管和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已建电站的股份制改革,清理历年来投入农村水电的国有存量资产,依据国家和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分别转为省、市、县(市)级发展农村水电的资本金,按照“投入-退出-再投入”的市场机制,滚动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六)积极鼓励多元化投资农村水电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完善多渠道、多元化农村水电投融资建设管理新体制。要落实政策,优化环境,加强服务,积极鼓励个人、集体和各类经济主体以及各种社会资金投资开发建设农村水电。大力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我省农村水电建设。对外商和省内外机构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农村水电及地方水电网建设形成的资产,要依法加强保护,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

(七)认真落实支持农村水电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水电征收6%增值税的政策。列入国家建设计划的农村水电项目用地,按省重点工程征用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农村水电建设征占地行为,对林木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防止损害农民利益和影响工程建设。结合农村水电建设,提高河道防洪能力,增加新的水域面积,加快荒山、荒滩开发和水产业发展,调整种植结构,发展旅游业。鼓励农村水电企业利用新增耕地、水域同农民原有的耕地自愿等价置换,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八)完善多元化供电、售电体制。落实国家“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农村水电供、售电政策,支持农村水电“就近供电、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组建农村水电区域地方电网企业,发挥农村水电成本低的优势,降低售电价,实施小水电代燃料优惠电价,促进地方企业发展,减轻农民负担,繁荣当地经济,发挥农村水电服务“三农”和促进生态植被保护的作用。对具备条件的水电梯级开发集中区域,由省水利部门提出建议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九)合理核定农村水电供、售电价格。继续按照火电平均上网电价核定农村水电上网电价;本着既有利于农村水电事业发展,又有利于降低农村现行各类电价水平,切实减轻农民和农村企业电费负担的原则,核批农村水电的就近售电、联网售电电价和电网企业趸售农村水电网(站)的电价;按照农民承受代燃料电费的能力和农村水电保本微利的原则,核批小水电代燃料电价,促进农民使用小水电代燃料。

(十)积极支持农村水电企业与其他企业联合。积极支持农村各类企业投资建设农村水电,鼓励农村水电企业与其他企业组建联合体,发挥自发自用的供电优势,降低企业成本。优化电网企业和农村水电配合供电方式,缓解山区农村严重缺电状况。充分利用农村水电工程,实行发电、灌溉、供水等多种形式的联合,提高水利工程效益。

四、加强农村水电发展的组织领导

(十一)加强领导,优化环境。有水电资源开发潜力的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电发展的组织领导,把加快农村水电开发放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分管领导责任制,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解决农村水电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水电有序快速发展。要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完善协调机制,形成促进农村水电开发建设的合力。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制定农村水电发展规划。要认真落实政策,优化农村水电建设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农村水电的积极性,确保按期完成国家下达我省农村水电建设计划,实现我省农村水电总体发展目标。

(十二)简化审批手续,加强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简化农村水电建设审批手续。非国有资本独资或控股的水电开发建设工程,按照审批资源和项目备案的方式办理审批手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并有计划超前组织可行性研究,做到投资者咨询有窗口、建设有服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多元化投资建设农村水电。

(十三)科学配置水能资源,优化水资源统一调配。各级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依法管好水能资源,保障水能资源有序开发利用。要优化水资源调度,规范河道上游农业、工业、生活用水及生态用水,从河流源头推行工农业节水技术,实施节水和净化工程,保护水质,增加水量。具备条件的河道,要结合河道治理,规划建设梯级水电开发的“龙头”水库,提高水资源调控能力,增加梯级水电发电量和调峰调节容量。要按照水资源取水许可的有关规定,组织好水能资源取水许可工作,严防无序开发,破坏水能资源,严禁空占资源或倒卖资源。已批准开发建设的水电工程,要在限期内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破坏资源、造成损失的,要按照水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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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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