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0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2:54:4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2005〕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促进我省气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气象部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发展地方气象事业

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地方气象事业在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防灾减灾、趋利避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气象事业的重要意义,切实依法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大力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把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是加大对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建设、气象台(站)综合改善等基础项目的投入,保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其他地方气象事业项目的运行经费。二是尚未把地方气象事业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户头的县(市),要尽快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包括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的人员经费、当地出台的各项补贴、津贴等福利待遇。三是尽快解决市、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在职人员参加地方医疗保险问题,医疗保险统筹由地方财政解决;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冀办字〔2003〕32号)规定,认真解决气象部门离休干部医疗费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的问题,所需医疗费差额由当地财政解决。

二、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各级政府要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如确需在法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再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所需迁建费用依法由建设单位承担。对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当地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于损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及时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报当地政府及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备案。

三、搞好防雷安全工作,努力减轻雷电灾害损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依法履行防雷设施设计审查、分阶段检测和竣工验收等管理职责,规范防雷设施设计安装服务市场。同时,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雷电防护知识的科普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防雷意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建设及电力、通信、石油、化工等行业要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加强避雷设施的安全管理。

四、依法强化对气象信息发布及其传播的管理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渠道,确保各类气象信息依法有序传播。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预报服务工作,按照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习惯,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等媒体发布气象信息,使人们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主动防灾避险,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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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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