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07〕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2007〕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征收标准、缴费时间、报停时间
全省养路费征收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客车210元/月吨,货车和其他车辆(含拖拉机、三轮汽车等农用车)190元/月吨。坚持“按月征收,交牌报停”的原则,有车单位和个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车户根据自愿原则,可以预缴当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标准为每逾1日,加收应缴养路费费额的5‰。报停的车辆,月底前(或当月1日12时前)办理报停手续的,次(当)月停征养路费;当月10日前办理报停手续的,补缴前10天养路费后,从当月11日起停征养路费。车辆报停超过6个自然月的,不再征收超期报停费。
落籍我省的机动车辆和长期(三个自然月及以上)在我省作业的挂外省(市、区)牌照的车辆按我省规定缴纳养路费;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原享有减、免养路费的,因单位改变性质,超出减、免征范围的,不再减、免养路费。在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含各类出租车),暂免征养路费;20吨以上的大型货车,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汽车拖带的全挂车,按核定载重吨位的70%征收。缴费车辆按自愿的原则包缴养路费,货车全年包缴按9个月征收,半年包缴按5个月征收;客车全年包缴按10个月征收,半年包缴按5个月征收,包缴期间不得报停。低速货车(四轮、五轮、六轮农用车)养路费征缴纳入汽车车辆管理。对从事农业、田间作业,无营运行为的拖拉机和三轮汽车,不征收养路费。具有营运性质的拖拉机和三轮汽车,减半征收养路费;实行包缴政策,0.5吨以上的半年包缴按2个月征收,全年包缴按3个月征收;0.5吨及以下的,不再征收。散装水泥车、军转地车辆纳入社会车辆管理。
二、严格执行车辆征收吨位计量核定原则和处罚标准
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计量核定办法前,各地要严格执行征收计量核定规定,不得以降低征收吨位吸引外地车辆缴费。对载货类汽车,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以下简称《更正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按发布的装载质量核定征收计量。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告或更正,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的《更正表》或《公告》规定的标准核定。所持车辆参数或改装后的实际车辆参数与公布数据不符的,车辆实际标记载货质量参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以及未列入《更正表》、《公告》和《手册》的,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公安部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核定征收计量。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定的载货质量核定征收计量。农用运输车比照《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原则》核定,每缸按0.5吨计量;对单缸发动机,每20马力折合1吨。对吨位计量有争议的,由省级养路费征稽机构核准。
养路费征稽机构要坚持“互不计征”原则。车辆应在牌照所在地养路费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未缴纳养路费的车辆,除按规定补缴养路费和加收滞纳金外,仍按《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报停后上路偷驶的,除按规定补缴养路费和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2倍及以下的罚款;套牌车辆,除按规定补缴养路费和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以应缴费额3倍及以下的罚款;使用假养路费票据的,除按规定补缴养路费和加收滞纳金外,并处以相当于养路费应补缴总额3倍及以下的罚款。
养路费征稽机构要尽快实现省内联网征费,最大限度地为车主缴费创造便利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养路费征稽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真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领导,交通、公安、财政、物价、税务、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联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要认真贯彻落实车辆外挂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取缔设在我省境内的外挂车辆中介机构,做好车辆回迁工作。交通部门要积极为回迁车辆办理缴费、营运手续,外挂期间因未及时办理养路费调转手续而形成的欠费及滞纳金不再追缴,简化并放宽营运、司乘人员准运等证件条件。公安部门要积极为回迁车辆上牌办证,提高办事效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回迁车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规范运输市场秩序,形成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四、规范车辆调驻及缴退费管理
在外省(市)长期作业的营运车辆,根据车户自愿的原则,及时办理调出手续;从办理调出手续第三个自然月起,调出地停征养路费。外省车辆来我省长期作业、营运和驻留的,从第三个自然月起,在我省驻地缴纳养路费,并将调驻车辆缴费情况15日内通报原车籍地征稽机构。对转籍到外省(市)的车辆,从次月起停征养路费;已预缴养路费的,从次月起给予退费。本省内车辆,无论跨行还是长期调驻,一律在车籍地征稽机构缴费。对转籍到省内其他市、县(市、区)的,在当月养路费缴讫证右上角填新车号并加盖新车籍地征稽机构印章,从次月起原车籍地征稽机构停征养路费,已预缴养路费的给予退费。对事故报废车、被盗车、司法部门扣留车,从报告养路费征稽机构的次月起停征养路费,已预缴养路费的给予退费。对包缴需要退费的车辆,扣除已使用月份的全额养路费后,差额部分准予退费。退费资金在养路费收入中抵减。
五、加强养路费收入使用管理
养路费缴(免)票证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部、财政部制定的票据样式印制,凡与国家统一的票据样式不一致或填写内容不全、无缴费金额的,视为无效。养路费缴(免)费缴讫证是车辆行车凭证,必须随车携带;持复印件或收据联的,不得上路行驶。养路费缴(免)凭证遗失或严重损毁的,有车单位和个人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补证手续。对不按规定开具和发放票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交通、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养路费收入管理工作,确保养路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养路费主要用于公路的养护,要保证公路达到规定的养护质量标准,并确保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要求,加快我省公路管理养护市场化改革步伐,努力降低人员经费支出,提高养路费使用效益。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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