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03〕3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3〕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省物价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日
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增长、促进市场繁荣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扩大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资金问题是影响和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融资难、担保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必须认真解决好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2.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认真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形成原因,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措施,尽快建立符合实际、有利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
3.正确对待中小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既是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银行改善资产质量、分散信贷风险,寻找新的效益增长点的客观要求。要以积极的态度正确处理防范金融风险和支持经济发展的关系,突破所有制、业务规模等限制,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信贷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合理调整服务定位,强化信贷营销意识,完善营销服务体系,大力拓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努力在有效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提高自身效益,实现银企“双赢”。
二、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
4.加快提高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每年筛选一批优质中小企业进行培育,重点扶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和信息服务型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技术先进、市场竞争力强的名优产品,加快产品的换代速度,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增强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信心。
5.全面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生产经营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打破传统的家族式经营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积极引进和招聘人才,改善人力资源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帮助中小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尽快形成规范的财务体系,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小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时,必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可靠的企业财务报表和资产清单,增强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度。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培训经营、财务管理人才,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
6.打造“诚信”品牌。中小企业要增强“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牢固树立信誉兴业的思想,增强重合同、守信用的自我约束意识,自觉地按市场经济规则办事,坚持诚实经营、履约守信,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提高企业的资信度,靠良好的信誉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以信用求得自身的发展。
三、改进信贷管理机制,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
7.建立健全信贷服务组织体系。各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应明确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明确提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并定期考核;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结合本行实际,在中小企业中筛选和培育优良客户,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信贷服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紧密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强化“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千方百计满足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
8.改进贷款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各商业银行要尽快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定我省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对中小企业的授信等级和额度,要依据其经营效益和信用等级等方面的变化,实行动态管理;对优质中小企业应及时授信,企业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对信用等级优良的中小企业要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对经济比较发达、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特色经济明显、信用环境好的市县适当扩大短期信用贷款审批权限;对省级政府部门联合评定的信用优良中小企业,对其短期资金需求应积极给予支持。要逐步建立和推广贷款办理时限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9.健全贷款营销激励与约束机制。各金融机构在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要建立信贷营销激励机制。要科学合理地制定信贷人员发放、回收贷款的综合考核办法,客观公正地评价信贷人员的工作业绩。对积极开拓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且成效显著的信贷人员,要给予与之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充分调动和保护信贷人员主动拓展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积极创新信贷产品。要根据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开发“量身定做”的新的贷款品种。要积极推广房产和商铺抵押贷款、按揭贷款,努力开发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中小企业联保贷款,大力发展个人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
11.实行最高限额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在核定企业最高贷款限额的同时,对其财产设备一次性抵押到位,银行可在有效抵押期间和核定的限额内向企业循环发放和回收贷款。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按时支付利息的优质中小企业允许办理“借新还旧”。积极探索采用企业股权、出口退税税单、应收账款等多种抵押方式,解决中小企业抵押资产不足的问题,以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数量少、次数多的特点。
12.适当调整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放重点。允许中小企业比较活跃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户小额农贷需求的前提下,适当集中资金,积极扶持县域中小企业的发展。
13.充分发挥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作用。人民银行省内各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要不断提高信贷指导的科学性、实效性、针对性,认真抓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发〔2002〕224号)的贯彻落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监督,确保人民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要注意了解掌握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授权授信、信用评级及资金营运状况方面的情况,加强分类指导。要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帮助中小企业和商业银行构筑信贷项目交流平台,推动银企交流与合作,调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投入的积极性。
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14.增加金融服务机构。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外金融机构到省内各市开设营业网点,发展信贷业务,支持其通过收购地方中小金融企业来增加分支机构。支持和鼓励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金融机构向异地有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贷款,使资金的使用能够按市场的需求、打破地域和政策的限制,形成“小群多路”的融资模式。
15.加强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要积极推广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保理业务,办理贴现、再贴现,支持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要发挥银行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在结算、汇兑及财务管理、咨询评估、投资理财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率的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搞好市场分析,了解金融政策,提高经营决策水平。
16.改善外汇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涉外业务,继续做好对中小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就近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放宽中小企业在开立外汇账户方面的限制,便利企业涉外结算。
17.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各市政府要积极推进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要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扩大规模,增强资金实力。要帮助他们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大力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增强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地方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能力。
18.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中小企业走多元化的融资途径,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有实力的优质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鼓励中小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规范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鼓励中小企业加速对外开放,加强区域间的协作,通过产权和股权转让吸引国内外资金;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吸引民间资金;加快风险投资体系建设,鼓励和培育优秀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到海外创业板上市融资。
19.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资金融通的支持力度。省、市、县要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财政贴息、政府补贴、担保和风险补偿金,以及根据需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中小企业。同时,研究建立省、市级中小企业创业资助资金,引导支持国家及省重点扶持的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有效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的问题
20.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体系。目前尚未建立的县(市),要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建立担保机构的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壮大担保能力,争取尽快实现信用担保基金省级达到2亿元、设区市达到5000万元、有条件的县(市)达到2000—3000万元、一般县(市)达到1000万元以上,形成担保资金匹配使用、省市县担保信息资源共享、覆盖全省中小企业的服务网络。
21.健全担保机构的管理运行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资金注入和风险补偿制度、信用评级制度、风险控制和损失分担制度以及行业自律与维权制度。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政策引导、规范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保障作用。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市场化运作。
22.积极发展其他形式的担保机构。鼓励由政府、社会力量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大力发展民营和外资担保机构,积极发展以社会资金为主、政府引导性资金为辅的“民办公助”担保机构,实行与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相同的优惠政策;各担保机构要处理好防范风险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关系,与商业银行密切合作,尽快实现对有贷款项目的会员中小企业实施担保。省级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中心对设区市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23.创新担保方式。商业银行应全面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扩大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空间,探索多渠道、多途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路子。尝试和推广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允许中小企业用自有资产对担保机构实行反担保。对提供贷款担保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采取保证、抵押、质押组合担保方式,也可以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尽量满足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
六、规范抵押贷款收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24.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各市县要认真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0〕第25号)精神,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要向社会公开对抵押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和办法,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的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不能在中央和省定范围外增加任何收费项目,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对本地区抵押贷款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25.减少行政收费。中小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为: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50元;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为: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100元,建筑面积101—500平方米每宗200元;建筑面积501—1500平方米每宗300元;建筑面积1501—3000平方米每宗600元;建筑面积1001平方米以上每宗800元。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中小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除工本费外(每宗20元),不再收取抵押物登记费。
26.降低中介服务收费。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招标,引入竞争机制,从多方面降低评估费用。中小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用土地、房产等作担保或反担保抵押的,经担保双方协商,可不进行评估,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负责登记的部门不得强制企业进行评估。土地、房产等抵押物需要评估的,评估收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需要进行公证、签证的,公证费、签证费一律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委托前次评估、公证机构对同一抵押物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标准的30%的幅度内计收。
七、加强银企协调,努力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27.建立政银企协调沟通机制。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建立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情况沟通,及时研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突出问题,推动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建立“恪守信用、平等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新型银企关系。要积极筛选自身素质高、发展前景好、有贷款项目的中小企业,定期向商业银行推介,组织银企合作洽谈,促进银企合作。各金融机构应适时组织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展示推介活动,向中小企业推销、宣传自己的金融产品,搞好投资政策咨询,使中小企业更好地了解金融、运用金融,加快自身发展。
28.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征信系统,研究制定开放信用数据和征信数据使用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努力为银行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可靠的信用信息。各级政府网站要建立金融网页,定期公布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名单,逐步实现工商、税务、质检、海关、司法诉讼等信息的共享,缓解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贷款矛盾。
29.整顿社会信用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及其法人的诚实守信教育,增强企业的信用观念,优化银企合作的诚信基础。加强对中小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严禁企业借改制之机,悬废银行债务。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蓄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质量认证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直至取消其相关执业资格,严防中介机构与企业合谋欺诈情况的发生。各级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警示不讲信用的企业和行为,形成讲信用光荣、不守信用可耻的社会风尚。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各种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加快金融债权案件的审理速度,依法及时受理“支付令”申请,加大执法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努力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以前政策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河北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
河北省物价局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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