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07〕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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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7〕2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建设厅、省地震局制定的《河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河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意见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地震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逐步增强农村整体防震减灾能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扎实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逐步改善广大农村群众居住条件,切实提高全省农村抗震设防能力。

(二)总体目标。建立全面防御的农村民居防震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力争到2020年全省实现新建农村民居符合抗震防灾要求,基本消除不具备抗震防灾能力的危旧民居,力争全省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十一五”时期,开展农村民房基础资料调查,研究农村民居实用化抗震技术,编制农村民居抗震技术规程和建造加固图集,完善适合农民需要的房屋抗震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一批分布范围较广、典型示范作用较强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引导支持农民群众更新、改造和加固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积极开展防震减灾教育、农村工匠培训、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工作原则

1?闭?府引导、农民自愿。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引导农民自力更生建设家园,确保农民真正受益。

2?笨蒲Ч婊?、合理布局。把农村民居防震作为村镇规划的重要内容,从村庄选址、用地布局、地质评价等方面发挥规划的调控作用,确保民居合理布局,符合防震要求。

3?币虻刂埔恕⒎掷嘀傅肌8?据地震隐患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民居抗震技术标准,合理选择材料确定建筑造型和户型结构,确保新建民居安全合理、经济适用、方便生产生活。

4?蓖吵锇才拧⑿?调发展。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部署,把农居防震保安工作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做到既符合抗震要求,又改善村容村貌,更好地发挥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农居工程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制定农居工程总体规划,明确工作思路、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规划要紧密结合文明生态村创建规划、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村庄规划、村庄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以及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居工程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实施异地扶贫搬迁、移民、征地安置、民房改造、灾后重建等项目,搞好农居工程规划,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结合当前新一轮村镇规划编制和新农村建设“四个一批”的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把农居工程抗震防灾作为村镇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村镇建设和农民建房要避开活动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地裂缝、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村镇道路布局、对外交通、房屋间距等要考虑地震时避震疏散、救灾及抢险救援要求。按照县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的要求,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村镇,及时提出迁建方案和应对措施。整村搬迁和集中连片建房必须进行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和工程地质勘察,对威胁村庄安全的洪水、泥石流、滑坡、塌陷、沙土液化、断裂带等地震、地质灾害因素进行勘察,提出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作为村庄规划、民居建筑设计的依据。

(三)强化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农居工程建设的场址勘选、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管。推行工程质量目标责任追究、绩效考核制,建立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农居工程项目的监管工作。新建、改建的农村民居(单层个人住宅除外)及其他建筑,必须由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个人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严禁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对统一建设、改造的农村民居及其他建筑,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明确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抗震设防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抗震设防质量。对设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实施,督促不按照图纸施工的建筑进行整改,指导其正确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动员、引导农民对自行建设、改造的房屋进行抗震设防或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使农村各类房屋建筑具有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没有进行抗震设防的民居,要引导、鼓励农民采取简单易行、安全可靠的抗震加固措施进行加固改造。

(四)积极开展农村民居抗震实用化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各级建设、地震等部门要制定科学可行的调查方案,在现有村镇建设农居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和抗震能力调查,摸清不同地震烈度区农村民居抗震能力现状和不同结构、不同类型房屋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我省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建立健全农村民居基础数据库,为全面实施农居工程打好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建设、地震、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农村房屋防震抗震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结合我省各地风俗习惯和地域差别、抗震设防要求与综合评估造价,在尽可能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农村民居抗震技术标准;研究现有房屋抗震加固技术措施和抗震技术规程,编制成本低、简单易行和农民乐于接受的不同地区、不同工程类别和结构类型的农村房屋建筑施工图集。鼓励和支持农民在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五)加大农居工程技术培训力度。各级建设、地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抗震建造技能培训,为农居工程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要组织工程抗震、地震地质、建筑设计和施工专家成立专门的培训师资队伍,编写浅显易懂的民居抗震技术培训教材,有计划地到各市、县(市、区)巡回授课,积极推广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居工程建筑设计图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部门要结合我省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努力把农居工程培训工作纳入农民培训实施计划。各地要采取集中培训与现场观摩、实地讲解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分期分批对乡镇负责同志、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以及建房农户进行培训。

(六)实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示范工程。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从现有享受政府政策性补贴(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水库移民、征地安置、灾区重建等)的村庄、有经济实力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地区以及已确定的文明生态村中,选择具有推广带动作用的部分村庄,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各级地震部门要做好示范区地震构造或场地地震安全咨询,协助指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做好示范村选址、勘选及规划工作。各级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示范区规划设计、房屋建筑方案、示范村房屋抗震设计以及建筑施工管理和指导等工作。

(七)构建工程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地震部门要依托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立健全农居工程技术服务体系,为乡镇干部、农村基层干部、农民建筑工匠和建房农户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咨询、技术指导、施工质量监督等服务。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农村技术和管理力量情况,依托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农村建筑技术骨干,建立村镇建设志愿者队伍,设立热线电话,定期到农村基层对农民建房进行技术指导。各乡镇农居工程技术服务人员要会同当地防震减灾助理员及时对建房农户和工匠现场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农居工程的领导。建立在省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的农居工程领导机制,全面推进我省农居工程建设。建设、地震、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科技、国土资源、水利、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民政、国有资产监管、扶贫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农居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示范工程,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税费,严肃查处乘机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优惠政策,鼓励农民建设地震安全民居。建设、地震、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民居抗震设防科研工作,抓好科技攻关和实用化推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工匠的上岗培训。发展改革、民政、农业和扶贫部门要切实把移民搬迁、扶贫和贫困乡镇新建与地震安全民居结合起来,落实帮扶措施,加大支持力度。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实施农居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农居工程领导组织,并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结合村镇建设规划制定农居工程总体规划,做好年度实施方案和农村建房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做到任务明确,分工负责,保证各项任务分解到基层、落实到农户,切实推动农居工程的开展。

(二)建立健全资金投入机制。坚持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发动社会帮扶、金融机构扶持的原则,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简化手续,减免与农民建房有关的费用,努力整合移民搬迁、征地安置等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积极吸收社会捐赠,不断拓宽农民建房资金渠道,切实解决好特困户和贫困户的实际困难。

省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农业、扶贫等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救灾、扶贫、移民搬迁、征地安置、民房改造、文明生态村创建等项目资金与农居工程的统筹使用办法,加大农居工程的资金投入。对口扶贫单位要把农居工程作为本单位联手扶贫工作的重点,制定实施方案。鼓励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制定有关政策性金融贷款办法,为农民提供低息或无息贷款,支持农民建设地震安全住房。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与本级财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投入机制,整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有土地收益等收入,加大农居工程的资金投入,确保农村民居抗震性能调查、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经费和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群测群防联络员补贴、示范工程补贴、特困户及贫困户建房补贴等资金的投入。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农居工程的积极性,发动群众积极投工投劳,实行互帮互助,节约建房成本。

(三)广泛开展农居工程的宣传教育。省建设、地震等部门要结合我省民族风俗习惯,编写有关宣传图文、画册免费发放给农民,组织专家到乡镇巡回宣讲,开展农民建房、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科普知识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防灾抗灾和安全防范意识。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采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以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板报标语、宣传图册、橱窗及组织宣讲团、科技下乡等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农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好做法和好经验,将先进的防震抗震理念和技术带到农村,引导农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真正使农居工程进村入户、深入人心。调动农民建设民居工程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和政策环境,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居工程建设。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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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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