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5〕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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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2日


河北省血液保障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有效预防、及时应对和消除各种原因导致的采供血危机,指导和规范血液应急保障工作,迅速、有序、有效、高质量地保障临床用血需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发生突发事件造成用血量激增,及气候、季节等原因造成采血减少而导致的临床供血紧张状态。


(四)工作原则。


1.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紧急状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血液供应紧缺的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职责明确的血液应急保障体制。定州、辛集市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分别归口保定、石家庄市管理。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献血应急队伍建设,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安全可靠的应急供血机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和应急状态下用血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应急保障事件分级。根据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量以及突发事件重大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应急保障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重大(Ⅱ级)应急保障事件:因发生地震、风暴洪灾、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造成我省1个及以上血站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从而无法采集、制备、储存血液且1周内无法恢复;因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我省半数以上地区(6个及以上设区市)临床用血激增,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5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多地区血液严重紧缺。


较大(Ⅲ级)应急保障事件:因气候、季节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3至5个设区市临床用血激增,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5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


一般(Ⅳ级)应急保障事件:因气候、季节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导致2个及以下设区市临床用血激增,血站血液库存总量或某一血型库存量连续5个工作日处于低库存运行。


低库存是指该血站血液库存仅能维持该地区3天及以下临床用血量。


二、应急保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向本级政府提出成立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1.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省政府根据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议,建立和启动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省政府分管卫生计生工作的领导同志、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分别承担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负责对重大应急保障事件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置血液应急保障的重大决策。


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成员主要有省政府应急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法制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红十字会、省军区后勤部、武警河北总队后勤部等,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省其他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职责范围内配合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开展。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依法统筹协调全省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依法监督管理血液工作,组织无偿献血应急队伍,保障突发事件和采供血淡季期的医疗急救用血需要。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临床急救用血调配和各项血液应急保障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监督检查本省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预案的贯彻实施情况。


省委宣传部:按照应急保障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宣传献血法律、血液常识和血液应急保障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


省文明办:组织动员各级文明单位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血液应急状态下的相关协调工作。


省教育厅:对全省大中专院校进行无偿献血应急保障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学生参加应急献血工作。


省科技厅:协助提供血液应急保障工作所需的技术,支持相关科技研究。


省公安厅:协助做好应急采血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省司法厅:指导各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宣传。


省财政厅: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在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建立应急献血屋(点)提供便利。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紧急动用省应急采供血储备物资,及时向发生血液应急情况的城市调拨和紧急配送。


省交通运输厅:确保紧急状态下采血、供血、物资运送等专用车辆的便利通行,并做好服务工作。


省文化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献血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电台、电视台等有关部门宣传献血法律、血液常识和血液应急保障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并根据部署做好应急献血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省法制办:加强有关应急无偿献血方面的法制工作,办理有关无偿献血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过程中的涉法事宜。


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动员、组织全省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和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和适龄健康妇女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和应急无偿献血活动。


省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动员、组织红十字会员参加应急无偿献血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省军区后勤部、武警河北省总队后勤部:负责指挥驻冀部队和武警部队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


2.市、县(市、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市、县(市、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本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市、县(市、区)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二)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省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计生委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全省血液应急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血液应急评估、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请示;负责向社会发布信息;负责组织协调血液的采集和供应管理、督导检查和评估预案执行情况,组织有关血液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参照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血液应急保障的日常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组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液应急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专家咨询组及职责。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省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监测、报告等综合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提出预警、分级、启动预案、终止响应等意见,为应急供血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应急保障和现场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需要,组建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


(四)血液应急保障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各级采供血机构是血液应急保障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血液应急保障能力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采供血机构要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三、血液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各级采供血机构要利用国家血液信息管理网络开展血液应急保障日常监测工作。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采供血紧张情况,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应对。


(二)预警。根据监测分析结果,经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对可能发生的用血紧张情况进行预警,按照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血液预警级别。根据本预案保障事件分级,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对应如下:


红色预警:特别重大(Ⅰ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橙色预警:重大(Ⅱ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黄色预警:较大(Ⅲ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蓝色预警:一般(Ⅳ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为各级采供血机构。责任报告人为执行职务的各级采供血机构的工作人员。


2.报告时限和程序。采供血机构发现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四、血液应急分级响应


接到信息报告后,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血液应急保障事件后,省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在全国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省实际,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二)重大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省政府根据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启动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负责本省血液应急保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宣布全省临床供血和用血进入紧急状态。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


1.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紧急无偿献血宣传,呼吁广大市民加入到献血队伍;


2.以省政府名义号召全省公民积极献血;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控制临床用血,限制非危急重症患者用血;


4.当采供血设施、设备遭到严重破坏时,启动临时血液处置单位,承担该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处置任务;


5.血源严重匮乏时,为满足医疗用血需求,向各地各有关单位下达应急献血任务;


6.向国家卫生计生委紧急报告,并申请紧急调剂血液。


(三)较大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用血医疗机构暂停择期手术,采供血机构库存血液仅供急症使用;


2.启动属地应急献血队伍或经设区市政府组织献血后仍不能恢复正常供血时,报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根据就近支援原则,接受省内统一血液调拨;


3.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启动省内其他设区市的应急献血队伍开展献血活动。


(四)一般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1.采供血机构根据库存实行按计划分配用血;


2.用血医疗机构对择期手术患者积极开展自身储血、血液回收,限制择期手术和非手术患者用血,并动员用血患者亲属及单位职工互助献血;


3.利用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4.采供血机构延长服务时间,必要时启动应急献血队伍献血,建立互助献血绿色通道;


5.当应急献血队伍尚不能满足需求时,市政府组织国家公务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医务人员带头献血,协调解放军、武警官兵、大学生等人群积极参加献血活动,机关干部、党员、青年团员应带头献血;必要时可向当地有关单位下达应急献血任务指标。


五、应急响应等级的终止和评估


(一)终止条件。当紧急情况消失,血液供应恢复常态时,应急响应终止。特别重大保障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血液保障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保障事件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省政府或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较大和一般保障事件由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血液应急保障咨询专家组评估,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报设区市政府或血液应急保障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二)善后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组织对事件危害、应急处置、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估,对应急响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今后处理类似事件制定改进措施。


六、应急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组建。各级政府是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的责任主体,政府各组成部门、群团组织承担本部门本系统的宣传和应急献血志愿者招募任务,驻军、武警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献血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应当建立至少2个应急献血梯队,每个梯队不少于5日临床供血需求人数(团体献血人员不少于75%),应急队伍人员血型比例根据当地常规血型比例组建,并组织梯队人员填写应急献血志愿表。实行登记管理,将应急献血团体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应急献血志愿者姓名、单位、联系电话、血型等有关信息输入数据库,每年确认1次,报省政府应急办备案。


(二)应急采血点设置。除常规采血屋、采血点外,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采血需要,在人员密集场所预设一定数量(省会市至少5个,设区市至少3个,县级至少1个)的采血点,根据需要随时启动。


(三)临时血液处置单位设置。紧急情况下,当采供血机构无法制备、检验、储存血液时,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医疗机构或其他采供血机构作为临床用血应急制备单位,承担本地临床用血制备、检验和储存血液任务。


(四)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应急采供血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及时供应所需物资。当某一采供血机构物资不足时,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其他采供血机构进行应急血液物资调剂供应。


(五)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所需工作资金,同时对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六)应急宣传保障。各级宣传、新闻部门在血液供应发出预警的前提下,要大力开展公益宣传和报道,配合应急启动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培训。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影像、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献血法律法规和血液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预案演练。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预案演练,每两年至少演练1次。


(八)监督检查。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血液应急保障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保障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实施期间如因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由省卫生计生委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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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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