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15〕4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5〕4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考评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监督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进一步提高政府执行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4〕1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考评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突出重点、量效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考评主体和对象
第三条 成立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监督考评工作的整体协调和具体操作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
第四条 监督考评对象为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
第三章 监督考评内容
第五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我省事项、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重要会议涉及我省事项,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九条 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考评领导小组确认的其他需要监督考评事项。
第四章 监督考评要求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重要文件出台、重要会议召开、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下发后,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建立台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实行全过程、动态化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印发的重要文件,需出台配套政策的,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出台,没有时限要求的,自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出台,特殊情况难以按时出台的,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国务院和省政府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上报,没有时限要求的,自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上报,没有时限要求的,接到国务院和省政府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通知后,30日内上报;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办理情况,没有时限要求的,3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第五章 监督考评方法
第十三条 网络监督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建立完善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考核评价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化与标准化的高度融合,公开、透明地反映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开展“回头看”、“再督查”。
第十四条 审计监督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省审计厅要定期组织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等情况。通过网上测评、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政府重大决策情况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原则上委托第三方调查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领导评价与单位互评相结合。对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在日常督查的基础上,省政府领导对分管部门承担任务完成情况、行政效能等进行评价,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从协作配合情况、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方面进行相互评价。
第六章 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采取量化打分方式,根据考核内容分为4部分,每个单位每部分满分100分。每个单位得分=4部分得分总和&pide;所涉及的评分部分个数。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重要文件落实情况考核评分标准。
每个列入监督考评的国务院和省政府重要文件落实情况基础分为100分。承担任务的单位得分=∑(列入监督考评的国务院和省政府重要文件完成情况得分×0.7+配套政策制定情况得分×0.2+上报材料质量得分×0.1)&pide;所承担任务总数。“列入监督考评的国务院和省政府重要文件完成情况得分”是对各单位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重要文件的考核评价,其中日常监督和实地督查情况占80%,审计监督和社会评议占20%。按时限要求高质量完成任务的计100分,基本完成的计60至90分,无特殊原因未完成的计0分,因客观情况难以完成既定目标的,经考评主体认定后,在考核评价中按100分计算;“配套政策制定情况”是对需出台配套政策制定情况的考核评价,按期出台的计100分,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出台的计0分,文件中没要求出台配套政策或已有类似政策措施不需要再出台的,经考评主体认定后,在考核评价中按100分计算;“上报材料质量得分”是对反馈报告质量的考核评价,反馈报告被采用的计100分,被退回的计50分。
加分及减分项。对承担事项较多的部门,每完成10项在最终得分基础上加0.2分。未按考评主体通知时限上报落实情况的,在最终得分基础上每迟报1次扣0.1分。
第十八条 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涉及我省事项、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评价标准。
每项任务满分为100分。承担任务的单位得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得分×0.9+上报材料质量得分×0.1)&pide;所承担任务总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得分”是对省政府分解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其中日常监督和实地督查情况占80%,社会评议、领导评价和单位互评占20%。每项任务完成的计100分,基本完成的计60至90分,无特殊情况未完成的计0分。因客观情况难以完成既定目标的,经考评主体认定后,在考核评价中按100分计算。“上报材料质量得分”是对反馈材料质量的考核评价,每个反馈材料被采纳的计100分,上报材料有缺项漏项或被退回的计50分。
加分及减分项。对承担事项较多的部门,每完成10项在最终得分基础上加0.2分。未按考评主体通知时限上报落实情况的,在最终得分基础上每迟报1次扣0.1分。
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重要会议落实情况考核评价标准。
每个会议落实情况满分为100分。承担任务的部门得分=∑(会议议定事项完成情况得分×0.8+上报材料质量得分×0.1+反馈时限得分×0.1)&pide;所承担任务总数。“会议议定事项完成情况得分”是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主要以日常监督和实地督查为主,每件事项按照交办要求完成的计100分,基本完成的计60至80分,无特殊原因未完成的计0分。因客观情况难以完成的,经考评主体认定后,在考核评价中按100分计算。“上报材料质量得分”是对反馈材料质量的考核评价,每个反馈材料被采纳的计100分,被退回的计50分;“反馈时限得分”是对办理反馈时限情况的考核评价。按期反馈的计100分,延期反馈的,每延期1次扣10分。因客观情况延期的,经考评主体认定后,不予扣分。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考核评价标准。
承担任务的单位得分=∑(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完成情况得分×0.7+上报材料质量得分×0.1+反馈时限得分×0.2)&pide;所承担任务总数。“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完成情况得分”是对各单位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考核评价,主要以日常监督和实地督查为主,每件事项按照交办要求完成的计100分,基本完成的计60至80分,无特殊原因未完成的计0分,因客观情况难以完成的,经考评主体认定后,在考核评价中按100分计算;“上报材料质量得分”是对反馈材料质量的考核评价,每个反馈材料被采纳的计100分,被退回的计50分;“反馈时限得分”是对办理反馈时限情况的考核评价。按期反馈的计100分,延期反馈的,每延期1次扣10分。
第二十一条 重复考核的任务只计算一次分数,不重复计分。在落实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被国家部委约谈或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的,视严重程度在总得分中进行一定比例扣分。
第七章 监督考评程序
第二十二条 考评主体根据日常动态监督检查情况,结合审计监督、社会评议、领导评价和单位互评的结果,按照考评对象和考评内容分类进行综合评分,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考评主体提出复核申请;考评主体在收到复核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考评对象。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常务会议半年听取一次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考评领导小组工作汇报,监督考评结果经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公开通报,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五条 监督考评按百分制计分,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的原则,对综合得分进行排名。原则上按照3∶3∶3∶1的比例,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八章 监督考评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及时总结其经验,交流推广;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因不作为、慢作为等影响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进行约谈。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评结果经省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报送省委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中。
第二十八条 考评对象连续两年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由考评主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建议相关机构取消其当年度各项评选优秀、先进、模范单位等资格。
第二十九条 考评对象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消极应付的,考评主体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各部门开展的其他监督考评活动涉及本办法相关内容的,应及时将结果报送同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监督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督查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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