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4〕1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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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4〕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0日


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全力打好“四大攻坚战”,全面、科学、客观地评价县城建设工作,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强产业集群促进县域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进县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县城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坚持指标代表性、方法科学性、操作简便性、结果公平性原则,确保考核工作优质、高效。


第三条县城建设工作考核评价的范围包括全省135个县(市),按照《河北省县城建设目标体系》划分的A、B、C类,分别进行评分和排序。


第四条县城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按照省委干部考核工作安排实施。


第五条每年度考核评价指标根据《河北省县城建设目标体系》和县城建设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综合选取确定。2017年依据《河北省县城建设目标体系》对各县(市)县城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满分为100分,由参评县(市)的全部指标数据组成样本,在主观赋权法和客观赋权法给予不同权重的基础上,应用主客观组合赋权法,通过加权合成,得出参评县(市)县城建设工作综合分值。


第七条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每年度《全省县城建设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考核评价指标分解到省有关部门。各部门制定具体评分细则,报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


第九条省有关部门要确保考核评价指标数据的真实性,报送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加权合成评价分数,并按照县城建设目标体系A、B、C类,将考核的135个县(市)分三类进行排序。


第十条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评价结果提交省县域经济发展和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相关评价结果报省委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纳入县(市)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评价结果经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宣化县、邢台县、邯郸县、沧县4个无县城的县,按所在设区市其他县(市)县城建设工作考核评价平均成绩计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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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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