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4〕5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4〕5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9月15日
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垂直管理部门的全系统统计数据,不列入地方政府统计范围。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汇总。
第三条 本办法的统计范围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省政府部门,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统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1)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2)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2.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络公开政府信息数。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1.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2.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场数。
(2)政府网络在线解读次数。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包括收到申请数、申请办结数、申请答复数。
(四)行政复议数量。包括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
(五)行政诉讼数量。包括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
(六)举报投诉数量。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费用情况。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分专职、兼职人员分别统计)、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包括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接受培训人员数。
第五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内的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报送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第六条 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处),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分解落实统计工作任务,汇总本部门本系统统计数据,填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第七条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全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数据报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EXCEL格式)两种形式报送。
第八条 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填报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情况,应与本级法制、监察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
第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将不定期检查核实有关统计数据,对报送统计数据有误的,将责成有关市、县(市、区)和部门予以纠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情况出现严重失实的,将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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