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4〕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办字〔2014〕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机制》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月29日
河北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
社会联动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整合我省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力量,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灭火是指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承担的火灾扑救工作。
消防应急救援是指公安消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组织指挥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较大以上火灾扑救和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安、民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通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共同职责。
1 健全本部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联动工作制度和预案。
2 加强本部门联动力量的管理和训练,定期参加联动工作会议和演练。
3 接到命令后,指挥本部门联动力量迅速出动,按要求到达现场,受领并完成分配的处置任务。
(二)部门职责。
1 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筹制定完善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预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火灾扑救及消防应急救援的处置工作。
2 公安部门:负责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调集治安、交通管理等相关警种承担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及秩序维护等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正确的处置措施,严密组织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 环保部门:负责处置现场环境的监测工作,为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火灾及消防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筑专家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建筑以及供气、供水设施进行安全评估,根据需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处置现场所需物资的运输保障,组织协调因灾受损公路的抢修工作。
7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调集相关专业队伍、专家、技术人员及救援装备为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8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实施现场急救及伤员的转运、治疗工作。
9 气象部门: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信息收集工作。
10 通信部门:负责保障处置现场的通信畅通。
11 供电部门:负责调派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和救援力量为处置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实施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或出动应急供电设备等措施。
第三章 联动工作制度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报经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在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社会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联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第六条 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的日常联络。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报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联络员应相对保持稳定,如需变更应及时报备案部门。
第七条 专家组制度。在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由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全面分析灾情、险情,确定科学合理的处置措施,指导救援力量科学、高效、安全的处置。
第八条 值班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日常值班制度,安排专人每日值班,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接到命令后,应立即向本单位主管负责同志报告,按要求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协助救援。
第九条 定期演练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组织1至2次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合演练,提升协调联动能力。
第四章 联动响应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火灾与消防应急救援处置需要,视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的指挥部,统筹组织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相关联动单位要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按照指挥部的任务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第五章 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级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督导检查,原则上每年一次,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及特殊时期可视情组织。
第十二条 督导检查指定成员单位带队负责,可采取联合督察、分片督导等形式进行,主要对各成员单位落实灭火与消防应急救援联动工作职责和任务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督导检查结束后,由县级以上政府通报督导检查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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