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4〕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4〕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月22日
河北省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禁限放工作方案
为改善春节期间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决策部署,本着燃放时间收缩、燃放区域收缩、燃放品种收缩及政策宣传提前告知、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原则,制定和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引导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禁限放要求
(一)限定燃放时间。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主城区可燃放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除夕)、1月31日(初一)全天,2月4日(初五)、2月14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要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具体规定,鼓励在主城区全面禁放。
(二)限定燃放区域及场所。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主城区除许可时间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时间不得燃放。限放区域内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众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楼房阳台、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以上单位、小区物业和产权单位要在其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必要时派专人监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三)限定销售、燃放品种。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主城区允许销售、燃放箱体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的,除双响、摔炮、擦炮以外的C级、D级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和燃放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0-2013)标准生产的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四)限定销售单位、时间。经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须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销售日期为2014年1月25日(腊月二十五)至2月4日(正月初五)17时,配送时间从1月21日(腊月二十一)开始。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广泛动员。各新闻媒体要提前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宣传工作方案,通过电视、电台、网络、报刊、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规定,重点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污染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组织基层组织及社会力量,深入机关、医院、学校、社区、殡仪婚庆服务单位等,采取建立宣传站、摆放展板、发放告知卡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公布有奖举报电话,鼓励群众积极提供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线索。
(二)强化排查,严厉打击。公安、安全监管、工商、供销、环保、城管等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和巡视,对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网点依法进行处理。要严格《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对已审批发放的,在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一律责令停止燃放活动,并落实足够看守力量,依法从严查处私自燃放行为。要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对单位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对不听劝阻执意燃放的,收缴其烟花爆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强化督导,落实责任。春节期间,各地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歌舞厅、迪厅、宾馆、饭店等场所及举办婚庆等活动的检查,严防以燃放“冷烟花”、“舞台烟花”等名义进行非法燃放。各级公安机关要与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逐一签订《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警期间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责任人,坚决杜绝本单位人员违规燃放行为。各地要通过日常检查、交叉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四)强化配合,统筹推进。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环保、安全监管、城管、工商、供销等部门和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对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发布禁限放规定,做好禁限放工作的组织管理、宣传发动、查处打击等各项工作。各地要加强值班工作,密切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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