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3〕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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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3〕4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


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5月21日



全省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专项行动方案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规划执行力,严格依法管理,提升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自2013年至2015年,在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全面开展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自查、评估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一批城乡规划违法违规案件,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推行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制度,理顺城乡规划执法体制,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强化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主动有效的城乡规划实施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水平,切实发挥规划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建设协调有序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实施动态监测。加强石家庄、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6个城市的遥感动态监测,首次在承德、廊坊、沧州、衡水、邢台等5市采用遥感技术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并逐步向有条件的县级市推广。完善全省数字规划空间信息数据,开展全省城乡规划实施统计分析。自2013年起,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统计分析半年报告制度和动态监测年度报告制度。各设区市要参照省的做法,对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进行动态跟踪。


2开展执法专项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对各设区市开展执法专项检查,抽查设区市所辖县(市),具体工作方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设区市组织对所辖县(市)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是否违法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规划确定的“三区”、“五线”等强制性内容是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选址、用途和容积率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一书两证”是否依法办理;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是否健全,执法机制是否建立,规划违法案件是否依法进行了查处;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是否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动态监测报告,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等。专项检查要采取现场踏勘、查阅资料、实地测量等方式,重点抽查2011年和2012年开工及在建的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工业和住宅开发等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10%。


3强化社会和群众监督。畅通违法建设举报、控告渠道,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执法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积极受理群众对违法建设的举报和控告,及时核查处理。大力推行“阳光规划”,深入推进规划展馆(厅、室)建设,充分利用公示牌、新闻媒体、规划展馆、网络等向社会公布除涉密内容外的相关规划信息。大力开展规划“进社区、进街道、进单位”活动,扩大公开公示范围,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严格评估自查。


1全面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规定,各设区市、县(市)要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总结现行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价规划实施效果,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征求公众意见后,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评估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城市风貌特色塑造、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情况,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规划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针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提出完善规划实施机制与政策保障措施的建议等。


2严格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自查。各设区市、县(市)要以2011年和2012年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工和在建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批后监管为重点,围绕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环节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自查重点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是否落实总体规划要求,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随意修改现象;建立2011年和2012年建设项目台账,并在地形图上标明,比照规划图查看是否违反规划出具规划条件,是否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改变土地用途、擅自调整容积率;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查处机制是否健全,违法违规案件是否予以有效查处,以及案件查处率等情况。


(三)抓好整改提升。


1有效整改。对自查、动态监测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设区市、县(市)要按照职责分工,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全面自纠,形成整改报告。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曝光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


2完善制度。各设区市、县(市)要全面清理与城乡规划管理相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纠正。享有立法权的设区市要及时修订配套法规,其他设区市要制定具体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有关城市公共设施配置的标准导则,完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健全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进一步理顺城乡规划执法机制,完善巡查、投诉和举报制度。推进规划督察员制度,制定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信用体系建设。


3健全机制。建立健全主动有效的城乡规划实施新机制,加快推进“空间规划”、“目标规划”向“项目规划”、“行动计划”转变。在总体规划评估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县(市)要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推动城市新区成片开发和旧城有机更新改造,有序推进各类功能片区、重大项目建设。按照总体城市风貌要求,突出抓好城市重点片区和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主要标志性建筑设计方案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推进规划审批全过程电子化指标校核和大型项目三维模型报建,提升城乡规划审批工作质量。


4规范许可。认真清理审核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优化流程,减少环节,压缩时限,实现最优服务。建立重大项目服务绿色通道,及时公布政策法规、项目审批、规划成果等最新动态内容。深入推进行风建设,转变行政审批方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四)认真总结验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对各设区市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具体工作方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设区市组织对所辖县(市)进行总结验收。对验收中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约谈问责;构成违纪的,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安排


(一)2013年5月31日前,召开工作部署会议,印发专项行动方案,指导各设区市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6月1日至7月31日,各设区市、县(市)完成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和自查,形成评估和自查报告并按要求报送。建立城乡规划统计分析半年报告制度,完成遥感技术动态监测有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对评估和自查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组织和技术指导。


(三)8月1日至10月31日,全面开展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工作,完成基础数据预处理、提取变化图斑、综合叠加分析和调查核查,形成动态监测报告。


(四)1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执法专项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五)2014年至2015年,制定年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督导各设区市、县(市)进行整改提升。结合2013年检查情况,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城环委就“一法一条例”实施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适时开展专题调度,建立季调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各设区市、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等,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工作,营造有利于开展行动的良好氛围。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向社会各界普及规划建设知识,定期开展宣传、咨询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三)强化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增强规划队伍的创新能力、执行能力和攻坚能力,扎实有效推进专项行动。注重人才培养,举办专业讲座和培训,积极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切实提高规划队伍的业务水平。


(四)严肃查处案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严格依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规定,建立案件移送制度,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从严对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专项行动期间新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从严查处,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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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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