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2〕13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3:08:27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2〕13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划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规定,省政府决定自 2013年 1月 1日 2014年 1月 1日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设立工作


铁路部门要依据铁路用地地籍图,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单位,坚持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形成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平面图,报送当地县(市、区)政府审定核准,并送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备案,作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埋设标桩和实施安全管理的依据。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和河道、水利、电力、通信、广电、管道等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重叠的,铁路部门与责任单位协商一致后,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报送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划定。铁路沿线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牵头部门配合铁路部门作业,负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图纸审核、确认和划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协助做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工作。


二、建立健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机制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各级规划、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控制新建或改扩建工程与铁路安全保护区的有效距离。除必要的施工、作业、新建工程和抢险等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取土、挖砂、挖沟和进行采空作业;不得烧荒、放养牲畜、种植或堆放(悬挂)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物品;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污、排水或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各级铁路护路联防组织要将铁路安全保护区周边环境治理纳入重要工作内容,主动向沿线地方各级政府汇报铁路安全保护区治理情况。铁路沿线各级政府要将铁路安全保护区纳入城镇规划管理体系。铁路和地方要共同努力,逐步建立铁路安全保护区日常维护、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按时完成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


铁路沿线县(市、区)政府与所属铁路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协商解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划定工作按期完成。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及在建和拟建的铁路线路投入运营后,其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按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2012 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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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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