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2〕11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办字〔2012〕1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补平衡”规定,确保全省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整治规划
各设区市要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以补定占需要,制定年度补充耕地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及立项、实施、验收时限,把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落到实处。认真落实以补定占制度,将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与补充耕地任务落实情况挂钩。自2013年起,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下达各设区市的建设占用耕地计划不超过该市当年末补充耕地储备量。
二、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审批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勘查设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须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单位要对项目区进行实地勘查,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项目设计,并对勘查设计成果负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地类和面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变更调查成果相一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基础审核,全面审定地类和面积、项目选址、项目预算等内容。组织土地、农业、水利、造价等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和设计的合理性进行科学论证,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对批准项目的合法性负责。
三、严格按补充耕地项目设计组织施工
实施补充耕地项目,要通过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监理单位要对工程施工实行全程监理。施工现场要设立标志牌,对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建设工期等进行公告,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小组监督。实施补充耕地项目,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施工,严禁随意变更。因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严肃追究施工单位责任,未履行监理职责的,依法追究监理单位责任。
四、确保补充耕地项目工程质量
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自查合格后,要及时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组织土地、农业、水利、造价、财会等相关专家及项目区所在村村民代表,成立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组要对照项目设计,实地勘验项目区,认真核实任务完成、工程达标、资金使用、档案管理和制度落实等情况,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五、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补充耕地项目要尊重农民意愿,事先征得农民同意,整个过程要让农民知情、参与,主动接受农民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补充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后,要及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图。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工程设施产权移交协议,明确管护主体及责任,保障各项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移交后出现设施破坏或者耕地撂荒的,由管护主体负责。
六、及时把新增耕地纳入储备库
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要在每个阶段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完成项目信息报备。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立项、验收信息的报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信息的报备。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对每个阶段的报备信息进行核实。完成报备、核实并通过国土资源部复核的新增耕地,纳入当地新增耕地储备库,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抵顶。自补充耕地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超过2年后需用新增耕地挂钩抵顶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需重新实地确认新增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在建设用地报批时,要在组卷说明书中对重新实地确认情况予以说明。
七、规范新增耕地抵顶使用
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要充分利用本地后备资源,积极开展补充耕地工作,统筹本市耕地占补平衡。允许跨设区市补充耕地。分批次报批建设项目需跨设区市补充耕地的,由双方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跨设区市补充耕地的,经双方国土资源部门协调,由建设单位与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委托补充耕地费用由双方商定,收益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跨设区市委托补充耕地协议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设区市耕地保有量不因跨设区市补充耕地而发生变化。
八、强化行业管理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补充耕地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补充耕地项目中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不得转让和转包。企业和个人不得对新增耕地进行转让。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可自行补充耕地。自行补充耕地的,须经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自行补充耕地单位应自行施工,新增耕地专项用于该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抵顶,严禁转让。结余的新增耕地由市、县收回统一使用。
九、加强廉政建设
严禁弄虚作假、违规运作、暗箱操作,坚决杜绝“条子工程”、“招呼工程”和“关系工程”,严防占补平衡工作中的腐败行为。切实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监管,充分发挥监理单位、村民监督小组和社会的监督作用,禁止地类造假和偷工减料,确保工程质量。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占补平衡工作廉政建设,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廉政教育,促进占补平衡工作规范有序。相关管理人员要强化廉政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对在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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