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2〕10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3:08:3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办字〔2012〕10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


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活动,切实履行好环京“护城河”职责,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公安、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煤矿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打击非法采矿(以下简称“打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协调组织开展“打非”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扎实推进“打非”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查处,案值在5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值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冀国土资发〔2012〕28号)有关规定,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价值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开展集中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从即日起到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对非法采矿重点地区进行全面整治。石家庄、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廊坊、保定、邢台、邯郸等9个非法采矿重点地区要组织开展“打非”统一行动,严厉查处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排查发现关闭矿点非法进行生产活动的,要严厉查处,确保关闭工作落实到位。


(四)严格责任追究。成立由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煤矿安监、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督导组,在省政府“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加强督导检查。对“打非”及其他涉爆涉危安全监管问题,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对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整治措施不力,造成突发事件及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非法采矿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或反复发生问题的,省、市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要求,追究县、乡(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责任。


二、规范管理合法矿山企业


(一)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无法定理由不得发布特定地区、特定时间矿山企业停产停工的指令。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快矿山企业整合重组,对矿山企业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审批,缩短审批时限。对整合重组矿山要严格落实企业法人管理责任制,杜绝“一套手续、分组(点)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煤矿安监、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监管,确保矿山实现真正、彻底整合重组。严禁分包、转包和非法转让矿山。


(三)加强现场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矿山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公安机关要加强矿山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对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进行查处。对各类停产停工的矿山企业,县级公安机关要停止受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县、乡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采取派驻现场监管人员、进行不间断巡查等措施,加强采矿现场监管,确保停产停工到位,严防因缺乏现场监管,致使矿山企业在停产停工期间使用非法爆炸物品进行生产。


(四)保障矿山企业爆炸物品供应。县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依法实施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确保爆炸物品及时、足量供应。


三、严厉打击涉爆违法行为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的排查打击力度,从重从严予以处理。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公安机关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要提前介入,不涉及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及时移交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部门予以处理。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爆炸物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彻查爆炸物品来源去向,全力缉捕在逃人员,彻底捣毁窝点,斩断非法网络和经济链条。工商管理部门要对从事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活动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但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加大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烟花爆竹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质监部门要加大烟花爆竹生产环节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伪劣烟花爆竹产品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资格的监管。各有关部门发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爆炸物的案件和线索的,要及时移交、通报公安机关。


四、强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控


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相关许可证件的核发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工商、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对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易制爆原材料从业单位详细记录生产、销售、购买、储运、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从业单位、物品流向和相关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全面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控,强化源头治理,断绝私制爆炸物品的原料来源。


五、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各级政府要制定举报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设区市不少于100万元,各县(市、区)不少于50万元的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对举报涉爆违法犯罪的,一经查实,予以重奖,充分调动群众举报涉爆违法犯罪的积极性。严格保障本地涉爆大要案办案经费落实到位。进一步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手段,积极鼓励人民群众踊跃提供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实现广泛收集、全面掌握和精准打击。






2012 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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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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