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2〕10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办字〔2012〕10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
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
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工会代表广大职工参与民主监督和加强社会管理、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推动政府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河北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冀政办函〔2002〕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各级政府与同级工会相互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工会组织自身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而联合召开的工作会议,是各级政府与同级工会加强联系和沟通的重要渠道,是工会组织从宏观和源头参政议政、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带有普遍性、全局性、机制性的重大问题和职工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贡献力量。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同级工会均可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工会与同级政府商议,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工会在认真研究、科学谋划、精心筛选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经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审定,也可由政府直接确定。议题确定后,由工会牵头,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调研工作。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就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上一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的事项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
(二)政府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工会向同级政府报告重点工作部署、举措和成效等。
(三)研究关于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建功立业活动问题。
(四)研究解决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突出问题及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的问题,有关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职工劳动经济权益问题。
(五)研究职工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需求、参与社会事务管理问题,以及劳动模范、困难职工生产生活等问题。
(六)研究工会自身建设方面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
(七)研究政府与工会共同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联席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一般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联系工会工作的负责同志、与议题相关的负责同志、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工会主席、副主席、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与议题相关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厅(室)和同级工会共同承办。
第九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政府办公厅(室)和同级工会共同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并在下一次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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