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2〕1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办字〔2012〕1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省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设区市达到95%;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将唐山和邯郸两个设区城市建成全省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各设区市开展餐厨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至少建成1座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和邯郸6个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其中石家庄市建成全国餐厨垃圾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示范市;石家庄和唐山两个设区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50%以上,其他设区城市达到30%以上;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加快村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50个县(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村收集、镇(乡)转运、县(市)处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到2030年,全省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进一步向乡村延伸,镇、乡、村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密闭化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二、方法途径
(一)通过减量化减少垃圾形成。加强政策引导,在生产生活中强力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倡导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禁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狠抓源头减量,减少生活垃圾形成。(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二)通过资源化促进垃圾利用。坚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中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材料的回收利用率。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积极推广利用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方法、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和以生活垃圾为生产原料的各类新产品、新技术,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热能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三)通过无害化提升垃圾处理水平。采用科学合理、先进适用的处理技术,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规范项目建设全过程控制。严格执行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污染控制标准,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过程监管,保证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各种指标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和能力。(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三、重点工作
(一)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设施共享,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快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推进“市、县、镇、乡、村”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网络化发展,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布局、用地和规模,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各设区市、各县(市)于今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大力宣传和倡导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制定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在生产领域、流通环节和消费使用等全过程开展垃圾减量工作。(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三)研究制定限制过度包装的相关政策,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牵头部门:省质监局)
(四)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在中央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示范建设的基础上,扩大省级对城市及县城周边农村地区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示范建设的范围,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牵头部门:省农业厅,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五)有计划地推进燃料结构调整,在城市、县城、镇及乡村推广使用天然气、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广泛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工作。(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新建居民小区要在开发过程中,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配备不同用途的垃圾箱;已建成的居民小区,由当地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进工作实际,逐步配备用途各异的垃圾箱,确保分类收集需要。加快老城区生活垃圾中转站补建步伐,新区开发同步建设生活垃圾中转站。每个乡(镇)建设一个以上垃圾中转站(场),每个村庄因地制宜建若干个垃圾池。按照生活垃圾收运需要,配足配全收运车辆,做到城市、乡(镇)、中心村生活垃圾收集全覆盖。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大力推广使用密闭、环保、高效的压缩式生活垃圾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运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二次污染问题。(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八)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根据本地生活垃圾成分构成及变化趋势,因地制宜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完善现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用焚烧、堆肥及综合处理工艺的,要配建应急生活垃圾填埋场,提高应急处理能力;采用填埋处理工艺尚未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尽快补建渗滤液处理设施,确保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在科学合理的运输距离内,县(市)要建设覆盖全部乡(镇)和村庄的第二、第三垃圾处理场。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建成投入使用,尽快发挥效用。认真谋划、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快立项、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环节审批速度,尽早开工建设。强化建设项目管理,落实项目法人、招投标、质量监督、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
(九)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保障机制。落实《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征收措施,落实征收责任,建立激励机制,加大收缴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制定实行财政代扣、地税部门代征、燃气等公用事业代缴与环卫部门直接征收相结合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统扣统缴政策,增强缴费意识,降低收费成本。(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十)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适时进行消杀除臭灭蝇,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实行渗滤液处理在线监测措施,防止渗滤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禁止渗滤液处理设施闲置不用或不达标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量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噁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十一)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系。研究制定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和污染防治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处理效果评价标准体系。依法制定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对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管理。(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法制办)
(十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系统,实现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状况定期上报、汇总和分析。建设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实现污染物检测设施开关状态、监测数据的实时传输和监控。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十三)强化生活垃圾处理监管。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巡视督察制度,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监测工作,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二噁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1次,必要时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要按照国家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关要求向社会公示。对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达到设计服务年限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进行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实施改造或封场治理;重点做好高温除臭、沼气导排、雨污分流、预防溃坝等关键环节隐患排查和安全监管。(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责任,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编制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等综合性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支持。(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三)研究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政策,落实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建立资金使用监管和保障制度。(牵头部门:省财政厅,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控制措施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牵头部门:省环境保护厅)
(五)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牵头部门:省科技厅,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六)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八)做好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牵头部门:省农业厅)
(九)做好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牵头部门:省商务厅)
(十)强化政策扶持。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减量化、资源化激励政策和废品回收补贴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一)按照《划拨用地目录》要求,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土地划拨供应,在年度用地指标范围内,优先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牵头部门:省国土资源厅)
(十二)建立政府财政投入、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积极争取国家补助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加大市、县财政投入,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牵头部门:省财政厅,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三)提高环卫工人工资标准,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改善环卫工人的作业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四)把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城镇建设上水平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和节能减排考核体系。(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十五)加强对各设区市、县(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好、工作进展快、运行质量高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建设任务,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行,处理不达标或擅自停止运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牵头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六)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网络、报纸等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低碳节约的生产方式和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加强教育,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广泛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做法,形成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牵头部门:省广电局,责任部门: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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