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2〕6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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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办字〔2012〕6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前不久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这是国务院首次召开的全国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高度重视。全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针对性措施,主动、全面、及时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各项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尽快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对牵头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将每一项要求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岗位,并于今年10月底前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重点工作安排和任务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积极有效开展。


三、加强督导,确保任务要求落到实处。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监察厅根据重点工作分工安排,加强对各牵头部门的督促检查,了解工作进展,查找差距不足,及时发现问题,对工作进展缓慢、达不到任务要求的要督促整改,确保工作进度和实效。年终要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在全省通报。各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指导,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取得实效,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河北省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制度机制,狠抓责任落实,扎实推动工作开展,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日益增强,一些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根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6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2012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着力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一是推进财政预算和决算公开。报送省级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政府部门和单位,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外,其他尚未公开预算决算的省级部门,要加快公开步伐,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公开;已经公开的,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推进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公开部门预算和决算,并扩大范围,细化内容。二是推进“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到2013年底,除少数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部门预算决算的单位外,省级部门要全面公开“三公”支出总额和分项数额,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并做好“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三公”经费公开时间表,并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加快“三公”经费公开步伐。积极推进省级部门公开行政经费。(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二)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按照《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冀保安居办〔2011〕49号)的要求,及时公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轮候计划。按月公开开工和基本建成(竣工)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开竣工时间、年度计划开竣工套数,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分配房源、准入条件、保障方式、审核结果、日常监管及退出情况,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全过程公开和全方位监督,确保工作各环节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三)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加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等日常监管信息以及风险警示信息要依法及时公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开,拓宽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起草的渠道,进一步做好征求公众意见工作,提高公众参与度。(省食品安全办、省卫生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要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建设项目环评、上市环保核查等信息的主动公开。加强监测信息公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推进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提升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水平。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按照应急预案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情况等信息,提高处理透明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落实)


(五)推进招投标信息公开。强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名单要全面公开。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违纪行为记录要在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上予以公告,已经建立信息公告平台的部门,在本部门信息公告平台公告的同时,也要在该平台予以公告。加强招投标有关信息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信息、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等要向社会公开。以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为统一项目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实现全省所有涉及招投标的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综合性数据库,完善市场信用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布招投标当事人相关信息,推动全国范围内的招投标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六)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公开。进一步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举措、事故应急处置、伤员救治、风险预警、事故防范措施等社会关注的信息,拓宽与群众的沟通渠道,更好地改进和加强事故调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调查处理结果的发布工作,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负责调查的各级政府要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和其他渠道公开事故调查报告,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事故举报投诉电话“12350”的功能作用,扩展群众参与社会监督渠道。积极回应公众提出的事故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当公开的要予以公开。(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落实)


(七)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在征地征收补偿方案报(审)批前要严格履行公告、论证、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进一步扩大社会公众对征地拆迁工作的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补偿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征地征收政策、调查结果、评估机构选择、评估结果、征地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落实)


(八)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回应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集中关切的问题。一是要加强政府制定价格信息公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时,要公开调整的标准、执行期限等;依法应当听证的,要进一步公开听证信息,扩大公众参与度。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完善目录公开、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相关制度。在加强对垄断行业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有关价格行为的监管工作中,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依法完善公开制度。二是要进一步落实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公开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编制我省收费项目目录,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调减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要加大对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力度。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落实)


各地、各部门在做好上述重点工作的同时,要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全面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不断拓宽信息公开范围,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二、努力提高信息公开工作实效


(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经网络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要及时主动进行回应,发布正面信息,解疑释惑,正确引导舆论。对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起强烈反响的信息,公开前要进行预判,公开后要进行跟踪,防止媒体炒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政府公信力。


(二)依法受理公开申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受理、答复,应当公开、能够公开的必须依法予以提供。不断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研究分析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妥善处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依法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三)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各部门在通过本部门网站发布信息的同时,要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政府信息。各设区市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逐级向下延伸,尽快实现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政府的信息资源共享。继续抓好档案馆、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工作,定期向档案馆、图书馆移交信息公开目录和文件资料,方便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三、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当前任务和长远需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配强配齐队伍,保障工作开展。尤其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任务重、申请公开量大的部门,要确保有足够的人员力量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能因机构人员不到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相互交流经验,聘请专家授课,到工作开展好的先进省市学习考察。有关主管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为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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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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