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2〕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办字〔2012〕3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河北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及责任分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一)全面开展全省地质灾害详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已完成全省山区市、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初步掌握全省地质灾害现状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发挥地勘单位的技术优势,以县为单元,争取到2015年完成全省65个重点山区县1∶5万的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基本查清全省地质灾害数量、类型、分布范围等,为修订地质灾害易发区区划和编制防治区划提供科学依据。气象、水利部门要同步开展暴雨、山洪灾害的调查评价工作,按国家要求做好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对自然因素造成的威胁人口多、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勘查,并督导责任人对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勘查。到2015年,完成全省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在查明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结构、规模、成因及威胁对象、稳定程度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逐点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监测防治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制定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二、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一)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气象等部门加强预警预报模型研究,总结预警预报工作经验,进一步提升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的精细化和准确度。完善和升级省级预警预报系统,大力推进8个山区市和65个重点山区县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着力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联动机制。(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水利厅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进一步完善省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省级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递给基层干部群众。(省政府应急办、省气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各地要将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逐点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牌、制定防灾预案,逐点落实防灾责任单位、防灾责任人、监测预警责任人,并向所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发放防灾责任卡和防灾明白卡,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全覆盖。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和避灾技能培训,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群测群防员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切实发挥群测群防队伍在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完善群测群防体系,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逐步推进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在地质灾害重点区域加密布设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专业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预警。加快燕山、太行山中低山区40个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专业监测示范点建设,逐步扩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覆盖面,进一步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格落实排查核查和动态巡查制度。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复查和动态巡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经常性巡回检查,每年都要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复查。对新发现的隐患点,及时制定防灾预案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县级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加强督促指导)
三、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全面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城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科学确定建设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各级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林业局、省能源局等分别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有序实施搬迁避让。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县级政府结合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整合项目资金,有序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到安全地带,保障群众安居乐业。(县级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林业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三)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对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地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由省政府负责组织治理;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市、县政府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县级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市、县两级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加强支持、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各级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北京铁路局石家庄铁路办事处、省水利厅、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省电力公司、省能源局等部门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指导监督)
(五)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矿山采空塌陷和尾矿库隐患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加强支持和指导)
(六)强化地面沉降及地裂缝防控。重点加强对中东部平原区地面沉降的防控,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在完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的同时,加强地下水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禁采、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遏制地面沉降、地裂缝进一步加剧。(有关设区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分别负责)
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体系
(一)着力提升应急反应能力。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和8个山区市、65个山区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依托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8个山区市监测分站成立省、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加快组建省、市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加强与专业矿山救护队协作配合,提升应急反应能力。修订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到2012年底前,完成省、市、县三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对威胁村庄、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密集区的重大隐患点,各设区市、县(市、区)在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避险应急演练,提高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政府负责,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省安全监管局等加强支持、指导)
(二)强化应急值守和处置。严格执行隐患点巡查排查、汛期值班、灾情速报等制度。一旦遇有灾情或险情,各级政府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准确上报,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发布消息,提醒公众防范,切实做到信息畅通、报告迅速、处置及时,防止灾情扩大。(各级政府负责)
(三)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对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出现险情时,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各级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民政厅加强指导)
(四)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地要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及时果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加强综合协调,充分发挥专业力量的优势,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负责)
五、健全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机制
(一)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应急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实际,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市、县级财政保障范围。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科学编制防治规划。抓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力争到2012年底前建立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组织实施好规划,规范、科学、有序推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三)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装备,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到2015年,省级完成无人机、三维扫描仪、高精度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等先进应急设备的装备及应急可视会商系统升级,各设区市完成应急可视会商系统的装备。(各设区市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负责)
(四)深化宣传教育。各地要以贴近实际、简便易学的方式,每年定期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意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政府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避险演练。乡(镇)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地质灾害情况,切实提高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各级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省教育厅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组织领导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牵头单位要加强协调,形成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调动各方力量防治地质灾害。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分工负责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加强对先进人物、典型事迹的宣传,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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