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10〕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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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办字〔2010〕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勘查与开发相衔接、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和安全生产相统一、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使新设矿业权更加合理,勘查开发布局不断优化;资源进一步向优势企业集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废弃物得到妥善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矿业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部门合作机制更加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强力推进整合方案实施。对已经省政府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各设区市政府要挂牌督办,将责任落实到人,限期完成,确保2010年底完成整合任务。


(二)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整合。按照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全面清理和自查。对应整合尚未整合、已整合但整合不彻底的矿区,纳入进一步整合范围,同时开展对石灰岩等其他非金属建材矿的整合工作。


(三)抓紧落实煤炭资源整合。结合煤炭企业整合、重组、托管工作,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煤矿企业整合重组方案,做好煤炭资源的整合工作。


(四)加强探矿权整合。对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与已设采矿权同属一个矿区、矿带,不适宜单独设立采矿权的勘查项目,按照勘查与开采相衔接的原则,在探矿权与探矿权、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进行整合。


(五)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水平。积极创新整合模式,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对资源整合后的矿山以及不适合资源整合的矿山,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鼓励矿山企业联合、重组,支持优势矿山企业做大做强,扩大矿山企业整体规模,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六)构建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根据矿产资源开发的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研究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主要调节手段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从制度建设、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布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采矿选矿技术应用推广、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等多个层面,谋划矿产资源科学开发利用与矿区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建立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0年1月底前)。制定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由各设区市组织对所有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梳理摸底,对需要进一步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


(二)编制整合方案(2010年2月至3月)。2月底前完成各整合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3月底前完成各整合区整合实施方案的修订与审批工作。


(三)落实整合方案(2010年4月至11月)。严格按照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明确责任,挂牌督办,大力推进,按时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四)检查验收(2010年12月)。对各设区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整合矿山企业条件。参与整合的矿山必须是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合法矿山或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正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矿山。无证开采的矿山、采矿许可证已经废止或被注销、吊销的矿山以及已关闭或属于16种应关闭范围的煤矿,不得参与整合。此类矿山原矿区范围内的资源,经核查确有开采价值且符合整合条件的,可以由合法矿山予以整合;不符合整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重新设立采矿权。


(二)严格资源整合标准。整合方案要科学合理,符合规划和政策;整合主体应具备相关的采矿资质条件,有相应的采、选、地、测技术人员,矿长必须有安全资格证;整合后的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最低矿山建设规模;整合后一个矿体(井田)或者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适合由一套开采系统开采的矿区,只设置一个采矿权;一个采矿权只能有一个法人主体;除沉积变质型小铁矿等零星分散矿产外,一个矿区范围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


(三)提高资源整合质量。对零星分散的小铁矿、小金矿等,由于资源赋存条件、地质条件、开采现状限制或因经济技术不合理,不适合进行资源整合的矿山,不能单纯为减少采矿权数量简单拼凑,要采取核实资源储量、核定服务年限、限期闭坑的方式,逐步减少矿山数量;或者采取企业联合、重组、参股等方式促进资源和采矿权向优势企业流转,鼓励优势企业获得或控制多个采矿权,提高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四)加快登记工作速度。负责整合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齐抓共管,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结时限,提高行政效率,及时为整合后的矿山企业换发相关证照。


(五)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制度、探矿权采矿权计划投放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最低价制度、探采一体化制度等,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深入宣传,发挥典型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矿产资源整合的重要意义、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提高对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氛围。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整合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对工作推进不力和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整合工作的领导,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以县(市、区)为主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环境保护、商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加大对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整合工作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大工作力度,保障整合效果。对纳入已批准整合方案范围的矿山企业以漫天要价等手段抵制甚至拒不参与整合的,限期达成整合协议;逾期仍不能达成整合协议的,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参照评估结果给予适当补偿后,取消其参与整合的资格,依法收回矿业权。对整合矿区内及下游产业中均没有符合条件的整合主体的矿区,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对该矿区内的矿业权进行评估,参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后,依法收回矿业权,统一规划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四)认真督导检查,确保完成任务。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督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快整合速度,提高整合质量。对已批准整合方案的矿区,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制定挂牌督办方案,督办数量要达到整合矿区数量的30%以上,督办责任要落实到人,限期完成。对已整合完成的矿区,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进行检查,检查面不低于整合矿区总数的30%。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对各设区市煤矿兼并、重组、托管方案的审核速度,确保按时完成煤矿整合工作。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设区市、县(市、区),自2011年起不得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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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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