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3〕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办字〔2003〕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电字〔2003〕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项目为:国家发改电字〔2003〕28号文件所列项目和我省设立的市政公用设施使用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费、白洋淀水面有偿使用管理费。二、上述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属于中央收入的部分全部免征;属于地方收入的部分,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50%减征。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免期限为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收缴入库的不再退还。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今年内省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对于省级以下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缔。
五、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减免规定对减收数额进行认真分析测算,提出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收支调整意见,于今年6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六、各市、省直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本通知要求,于2003年9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政府,并抄送省计委、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
七、省物价局、财政厅负责对全省各市、省直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对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的予以严肃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将监督检查情况于9月20日前报送省计委。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5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减免国家管理的下列收费项目:
(一)对餐饮、旅店、旅游业、集贸市场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下同)、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二)对娱乐业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公路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三)对航空公司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公路客运行业收取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对水路客运行业收取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六)对出租汽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行业以及旅行社机动车辆收取的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在上述收费中,属于中央收入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排污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等,实行全部免收;属于地方收入的,其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确定。
二、各地区特别是“非典”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包括北京、天津、吉林、山西、内蒙古、广东、河北、河南、广西、四川、陕西等地区,对上述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除了减免国家规定的上述收费项目外,还应当减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取消省级以下越权出台的各种乱收费项目。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收费减免政策要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上述收费减免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今年内不再出台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不提高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六、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餐饮、旅店、娱乐、民航、旅游、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实行减免部分收费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包括取消或者减免收费项目、预计取消或者减免收费资金数额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减免部分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二○○三年五月九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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