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4〕9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平泉县城西环路桥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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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平泉县城西环路桥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办字〔2004〕91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我市平泉县西环路桥收费站继续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承市政〔2003〕81号)收悉。日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你市平泉县城西环路桥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整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保留平泉县城西环路桥收费项目。



二、该项目共设置1个收费站点,具体收费站点是:西环城路红山嘴。



三、对过往机动车辆按以下标准收取通行费:小型车每日3元,中型车每日10元,大型车每日15元,重型车每日20元。



有关收费管理及通行费的免征范围,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四、收费年限至2009年12月31日。在核定年限内偿清贷款本息的,自偿清贷款本息之日起停止收费并拆除收费设施;在核定年限内无法偿清贷款本息的,应在核定的收费期限终止日停止收费并拆除收费设施,未清偿的贷款本息由当地政府财政收入解决。



五、你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责,监督指导有关收费项目单位落实有关规定。有关收费站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收费,热情服务,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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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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