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廊泊线建成后共用廊坊市南出口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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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廊泊线建成后共用廊坊市南出口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办字〔2003〕2号





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冀交字〔2002〕570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廊泊线廊坊至堂二里段公路项目建成后,与现有廊坊市南出口收费站共用一站(不单设新站),收取车辆通行费,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7年。 

二○○三年一月十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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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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