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9〕10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3:16:37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办字〔2009〕1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河北省总工会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精神,确定自2010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多渠道筹集帮扶救助资金,帮助困难职工解决面临的突出困难,让困难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捐助时间


捐助活动自2010年起每年开展一次,从4月21日开始,5月1日前结束。如上年度捐助资金结余较多,则隔年开展捐助活动。


三、救助对象


(一)不具备脱困条件、需要长期救助的特困职工。


(二)就读大中专(含高职)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


(三)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医药费的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患其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医药费的特困职工。


(四)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医药费并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患其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医药费并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


(五)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和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


四、募捐范围和标准


倡导全省各级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捐出本人本年度4月份一天的基本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


五、活动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捐助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会会员要带头参加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踊跃捐款,共襄善举。特困职工可不参加捐助活动。


(二)各级工会在接收个人捐助时须出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基层以上工会在接收下一级工会上交捐款时要出具合法有效凭证。


(三)省总工会负责制定《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严格捐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级工会要设立专门银行账户,按照工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统一纳入本级工会收支管理,实行明细核算。


(四)各级工会要及时将捐助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捐助资金使用情况通过各级工会网站及媒体向社会公示。资金的捐助、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组织领导


(一)全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由各级政府推动,有关部门配合,各级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各级工会要按照分级组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捐助活动。


(二)成立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省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每年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捐助资金使用情况。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对捐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54367.html

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