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3〕6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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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办字〔2003〕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3〕10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和范围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设项目。

(二)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的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国家要求2002年底前淘汰而未淘汰的三批67类污染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三)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直接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废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和电机加工利用企业。

(四)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行业集中,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地区。重点清理整顿以下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

1、制革工业密集区。涉及蠡县、辛集市、无极县等。

2、造纸工业密集区。涉及迁安市、唐海县、满城县、柏乡县、宁晋县、永年县、任县、任丘市等。3、水泥工业密集区。涉及鹿泉市、抚宁县石门寨、丰润区丰董线、武安市西部山区、临城县等,以及部分分散在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环境形象敏感区的水泥企业。

4、电镀工业密集区。涉及安平县、定州市、隆尧县、文安县、平乡县等。

5、化工工业密集区。涉及邯郸市丛台区、武强县、东光县、沧县等。

二、清理整顿的有关要求

(一)凡属于“十五小”、“新五小”,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二)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企业,以及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取缔、关闭、并禁止向其他地区转移。

(三)对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和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加工利用单位、场所一律取缔,对仍采用落后生产工艺、以分散方式加工利用的国家定点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造成二次污染的一律停产治理。

(四)对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整改方案,鼓励实行污染集中治理和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中,对属于“十五小”、“新五小”等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重污染小企业,一律取缔;对其他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企业,实行“立即停产,限期治理,验收一家,开工一家”的措施;对基本达标但存在违法排污隐患的,要责成其限期整顿,进行设施强化和技术改造;对虽经环保验收、有稳定达标排放能力,但擅停污染治理设施、有偷排偷放违法行为的,收回“河北省工业污染治理达标企业”牌匾。按照省环保局《河北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实施方案》(冀环办〔2002〕121号)要求,加快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工作。把以各种形式建设的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厂纳入污染源环境管理程序,落实责任制度、监管制度和监理监测各项管理规定。对稳定达标和经整改符合环境要求的企业(包括集中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厂)核发排污许可证,明确企业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总量削减阶段目标和相应的工程措施,并作为监督检查和年审的重点内容。

三、有关措施

(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环保专项行动。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重点案件周报制度,组织整改验收组,对停产整改的污染企业和单位进行验收把关;对各县(市、区)政府各阶段任务的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二)由省环保局牵头,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司法厅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各市开展专项行动的阶段进展情况和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的环境整顿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取缔、关闭企业,一律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取缔、关闭决定。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贷款。对违反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监督检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专项行动中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案件组织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的重、特大环境污染案件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据省监察厅、省环保局《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冀监〔1999〕5号),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办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境法制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进行跟踪报道,对行动迟缓、整顿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曝光。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水、大气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快处理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深入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环保举报热线电话,调动全社会参与环境监督。

四、进度安排

环保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时间:2003年7月中旬至7月30日。

各市要根据整治重点和范围,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行政监督与群众举报相结合等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完成排查摸底工作。对在建项目和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要组织专项排查。对五类重污染工业密集区内所有污染企业,要按照没有治理设施排放不达标、有设施但不能达标、基本达标、稳定达标分类列出污染源名单和排污状况明细,逐一建立环保简明档案。清查结束后,各市政府要写出专题排查报告,并将重污染工业密集区污染企业排查明细表、重点督办问题中应取缔、关闭、淘汰企业名单、停产治理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

第二阶段:梳理问题,集中整顿。时间:2003年8月1日至9月20日。

各市要在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不法排污企业完成取缔、关闭、淘汰、停产工作,全面进行整顿规范,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2003年9月25日前,各市政府要把环保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和重点督办问题的整顿结果报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司法厅。

附:1、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企业

2、2002年底以前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附件1:

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重污染企业

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小企业,指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令取缔关停的十五种重污染小企业,以及国家经贸委限期淘汰和关闭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新五小”企业。即:

1、小造纸。年产5000吨以下生料造纸。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的化学制浆造纸生产装置。

2、小制革。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

3、小燃料。年产5000吨以下。

4、土炼焦。采用“坑式”、“萍乡式”、“天地罐”和“敞开式”等落后方式。

5、土炼硫。土法,同炼焦。

6、土炼砷。年产100吨以下土法。

7、土炼汞。年产10吨以下土法。

8、土炼铅锌。年产2000吨以下土法。

9、土炼油。无国家审批(国务院审批)。

10、土选金。溜槽,混汞、小堆浸等。

11、小农药。无生产许可证。正规设计。

12、小电镀。含氰电镀,无正规设计、工艺落后。

13、土法石棉制品。土法。

14、放射性制品。无审批手续。

15、小漂染。年产1000万米以下。

16、小水泥。直径1.83米以下熟料粉磨站;窑径2.2米以下、年产4.4万吨以下机立窑。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

17、小火电。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18、小炼油。100万吨以下的原经审批的炼油厂。

19、小煤矿。无安全设施、无四证(采矿证、生产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小煤矿,单井井型低于年产9万吨以下的煤矿。

20、小钢铁。平炉、10吨以下(含)电炉、1.5平米以下鼓风炉、100立方米以下(含)高炉、15吨以下(含)转炉。附件2:

2002年底以前应淘汰而未淘汰的

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

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第一批)

落后生产能力序号名称淘汰期限

1、开采高硫高灰煤,又未采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类煤矿

2、1999年有化学制浆车间、年产5000吨以下的造纸厂

3、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4、无合法资源配置,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原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5、2000年1月1日前不能生产90号及90号以上车用无铅汽油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6、1999年平板玻璃平拉工艺生产线(不含格拉威贝尔平拉工艺)

7、四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2000年8、窑径小于2米(年产3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9、窑径小于2.2米(年产4.4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2000年

10、土法炼铅锌:采用土烧结盘、简易土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用土制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氧化锌制品,现年产铅或锌(或氧化锌含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

11、土法炼汞:采用土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现年产汞10吨以下的企业

12、土法炼砷: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年产砷(或氧化砷制品含量)100吨以下的企业

13、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任何企业

14、无采矿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企业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企业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5、土法炼油??

16、汞法烧碱??

17、年产1万吨以下的电石炉2000年

18、开放式电石炉2000年

19、铁粉还原法苯胺工艺??

20、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2000年

21、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2000年

22、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23、高中温钠法百草枯农药工艺??

24、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

25、建筑石灰土窑1999年

26、陶土玻璃纤维拉丝坩埚??

27、砖瓦简易轮窑、土窑??

28、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29、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2000年

30、热烧结矿工艺2000年

31、平炉2000年

32、1800KVA(含)以下冶炼铁合金电炉2000年

33、1.5平方米以下鼓风炉炼铜、冶炼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2000年

34、60KA以下铝自焙电解槽2000年

35、“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2000年

36、热轧方法生产铜线杆(黑杆)2000年落后产品

37、汞电池1999年

38、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2000年

39、多氯联苯2000年

40、除草醚、杀虫醚、氯丹、七氯、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

41、18平方米烧结机??

42、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常ǖ诙?批)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43、土焦工艺(含改良土焦)2000年

44、土烧结矿工艺2000年

45、5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2000年

46、50—100立方米(含)高炉2002年

47、3200KVA及以下铁合金电炉2001年

48、10吨及以下转炉2000年

49、10—15吨(含)转炉2002年

50、侧吹转炉2000年

51、5吨及以下电炉2000年

52、5-10吨(含)电炉2002年

53、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2000年

54、土法炼锑工艺及设备: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发布之日起

55、环保不能达标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工艺及装备发布之日起

56、离子型稀土矿酸浸冶炼工艺发布之日起

57、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炼铅工艺及设备发布之日起

58、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土法采矿和选矿工艺及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不相适应的小型矿山(包括采矿和选矿)2000年

59、窑径2.5M及以下干法中空窑2000年

60、直径1.83M以下水泥粉磨设备2000年(第三批)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61、小混汞碾提金工艺2002年

62、3000千伏安以下刚玉冶炼炉2002年

63、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2002年

64、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2002年落后产品

65、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指生产与销售)2002年7月1日

66、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2002年8月1日

67、磷胺2002年

注:“?场蔽?有关部门已明令淘汰的,应立即淘汰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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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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