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3〕6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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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3〕6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计委)

从2001年开始,我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了第一期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和中小学布局调整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组织实施好二期工程建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程是一项宏大的全国性教育工程,是加快基础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一定要把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扎扎实实搞好这项工作。各市、县要根据本地政府领导换届情况,对工程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相应调整,切实加强对工程实施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工程的宣传力度,吸引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工程建设。

二、建立责任明确、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实施两项工程由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项目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并做好校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新增危房主要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支持消灭现有D级危房。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教育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搞好项目规划、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计划部门负责新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减免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配套费用,并负责新建项目的监理和验收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对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项目征用土地,要按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审计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的筹集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资金筹集的良性运行机制。省级财政除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外,还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各项目市、县要按照省规定的比例和数额,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资金。同时,要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再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提倡农民群众通过义务劳动等方式支持中小学进行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精神和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借此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工程资金要严格实行县级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及时拨付,注重效益,确保按审批项目专款专用,不得自行调整项目和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四、统筹考虑,统一部署。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两项工程要紧密结合。列入危房改造的项目,必须是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学校;进行布局调整,必须首先消灭现有危房。在两项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改善办学条件,还要注重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同时要采取联合办学、交叉办学、学区一体化、寄宿制学校、九年一贯制等多种办学模式,促进农村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五、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各项目县要建立和完善质量目标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量力而行,严禁搞脱离当地实际的豪华建设;要坚持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建成一所,不得留有资金缺口,造成“半拉子”工程或形成新的欠债;在危房鉴定、校园规划、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在施工过程中,要强化监督和管理,确保改造和新建的校舍最低使用年限要达到50年以上,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要注重新建学校的后期配套建设,及时配备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做好校园的绿化、美化和硬化等工作。目前已到汛期,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对校舍的监控和排查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杜绝校舍倒塌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要进一步加快施工进度,努力减少“非典”造成的影响,保证年度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六、建立和完善奖惩机制和信息反馈制度。今年下半年省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全省一期工程建设进行验收,对二期工程建设进行督导、检查。对足额落实地方资金,工作得力,效果明显的项目县,给予资金奖励;对地方资金不落实,管理不善、问题突出的,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工程资金,并减少或停拨以后年度教育补助资金。对挤占、挪用、截留工程资金或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继续建立和完善工程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各市、县要对工程进行监测,逐级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通过简报等方式反馈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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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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