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3〕9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3〕9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正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自觉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保护工作,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条例》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提高全社会的认同度、参与度和支持度。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好工伤保险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各用人单位、医疗服务机构等相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学习宣传《条例》,增强贯彻落实《条例》、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自觉性,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创造有利环境。
二、制定工作方案,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深入调研,摸清底数。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例》的施行范围,于9月底前摸清所辖区域内应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历年伤亡事故发生率和工伤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和数据。驻我省金融、邮政、电信、移动通信、联通、电力、石油、烟草等系统管理单位和石家庄铁路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单位,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调查摸底。二是今年年底前,省、市、县要完成对以前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清理工作,凡与《条例》相抵触的文件和政策,按照“谁制发、谁负责”的原则,抓紧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三是加强工伤保险行政管理、业务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队伍建设,调整充实必要的业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配备工伤事故勘察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必备的交通、通信、照相、摄像、检测、检验等办公设施。
为了加强对贯彻《条例》工作的业务指导,省确定石家庄、邯郸、承德3市为全省贯彻落实《条例》的重点联系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督促指导其做好各项工作。
三、做好日常工作,确保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处理好贯彻《条例》准备工作和当前工伤保险工作的关系,统筹安排,密切衔接,同步推进。一是已经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市、区),在为《条例》施行进行准备的同时,要继续做好工伤保险的日常工作,坚持不懈地抓好扩面,提高基金征缴率,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二是做好基金清理工作。各地应在10月底前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要求完成工伤保险基金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和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肃纪律,强化监督,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完整和安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于今年12月对各地的基金清理、转接情况进行检查。三是在《条例》正式施行前,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不得将现有工伤保险工作推迟到《条例》实施后进行,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是认真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和信访工作。要对《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制定制度衔接中的应对措施,做好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条例》、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劳动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实行目标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注意做好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险种的政策衔接和工作协调,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各级民政、财政、人事、编制、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残联、企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促进《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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