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3〕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3〕12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制度,保证全省伤亡事故信息反馈渠道的畅通,使事故得到及时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重大情况即时报告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2003〕112号)精神,遇有重特大事故发生时,要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在紧急处置的同时,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切实做好重大事故的报告工作。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事故报告工作,各企业(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事故报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明确科室和人员负责。条件成熟时在全省重点市县建立重特大事故直报站,具体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特种设备、民航、铁路及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对于一次死亡3人以上及经济损失重大的事故,在按照程序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要直接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逐级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五)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对重特大事故要随时跟踪,及时续报事故的抢救和处理过程,直到抢救工作结束。
四、伤亡事故逐级上报,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时间执行。
(一)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和非矿山事故,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24小时内,逐级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归口管理部门。
(二)发生一次死亡3—9人各类(包括煤矿、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特种设备、民航和铁路)重大事故,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12小时以内,按照程序规定逐级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归口管理部门。
(三)发生一次死亡(含遇险)10人以上各类特大事故,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在6小时以内,按照程序规定逐级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归口管理部门。
以上报告时间均为事故发生后的最迟报告时限。在具体操作上,各单位应以最快速度上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抢险救助。同时,对于一次死亡(含遇险)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跟踪调度,及时续报事故抢险进展和人员伤亡的变动情况,直到事故抢险工作结束。
五、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虚报和迟报事故。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报告电话:0311—7902562、7908255。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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