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4〕2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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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字〔2004〕2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规定,经省政府同意,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应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结建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有关规费减免的通知》(办字〔2001〕37号)有关免征人防结建费的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二○○四年二月八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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