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4〕1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河北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的通知
办字〔2004〕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我省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减少矿山事故损失,省政府确定成立河北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在河北省矿山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重管理。河北省矿山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张汉兴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于万魁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傅文才为副组长,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指挥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河北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牌子挂在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应急救援工作,以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为主,具体业务由事故调查处承担;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具体业务由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和煤矿安全协调处承担。
三、河北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主要职能:
(一)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矿山应急救援工作;
(二)在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指导下,负责河北省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矿山救护组织建设和矿山救护队员培训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省矿山救护比武和技术交流,组织参加全国及国际矿山救护比武和技术交流活动;(四)完成国家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四、当矿山发生特大灾害事故,本地区救护能力不足时,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可向河北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提出救援请求,河北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省内跨地区的应急救援。
五、各矿山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六、根据全省矿山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暂确定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峰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为省矿山救援基地,邯郸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队、井陉矿务局救护队、兴隆矿务局救护队、张家口盛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救护队为省重点救护队。有关矿山救援队伍要服从河北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指挥。
河北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值班电话:
0311-7024226、7026931-2311(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信息中心);
0311-7908175、386457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
0311-3864569、3864570(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协调处)。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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