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4〕5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张隆线公路项目建成后设置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3:29:39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张隆线公路项目建成后设置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办字〔2004〕50号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冀交公字〔2004〕95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张隆线公路项目建成后,在滦平县张百湾附近设置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以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5年。
二○○四年三月五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