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4〕7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4〕7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河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好我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环发〔2004〕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污染反弹和生态破坏加剧的势头,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范围和重点
在巩固2003年环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扩大清理整顿范围,集中治理污水、废气和其他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等问题。
(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违法排污问题。尤其是去年集中清理整顿的25个重污染工业密集区、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超标排污问题、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和“十五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
(三)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问题。尤其是钢铁、水泥、焦碳、铬盐、铁合金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地方公路、矿山开发中的突出生态破坏污染问题和电磁辐射污染环境问题。
(四)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各地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特别注意查处以下五类问题:一是群众举报和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严重污染问题;二是距离居民、学校等环境敏感区较近并有可能对人群造成污染伤害的重点污染隐患的企业;三是滏阳河、磁河、石津渠、张家口的洋河、唐山的滦河等有可能对农业、渔业和周边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的敏感地区的企业;四是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的重污染违法建设项目;五是制革、造纸、化工等重污染工业密集区的整治成果的巩固和提高。各地在整治行动中要坚持“严、细、深、实、快”,做到违法情节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到位的不放过、对责任人没有处理到位的不放过,坚决依法查处到位。
三、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重点环境问题。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要与我省正在开展的《排查环境污染隐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环境问题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分步实施计划,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
(二)全面清理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投产的一律停产,在建的要立即停建,没有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对依法取缔、关闭企业的设备就地销毁,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顿;对2001年至2003年严查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放行为的,一律依据法律法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加倍征收排污费。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严肃处理。
(四)全面清理和纠正地方制定的有悖于环境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实际做法。凡以各种名义出台的违法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地方保护主义,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严肃处理。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行动方案。省政府成立河北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柳宝全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赵国昌、省环保局局长姬振海任副组长,省发改委副主任郭大建、省监察厅副厅长王和平、省工商局副局长李继红、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大为、省安监局助理调研员徐迎立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局副局长杨智明担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坚持齐抓共管,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政府予以关闭。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省监察厅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行政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政府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及时予以纠正。
省司法厅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和减少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在形成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
(三)对突出的环境问题重点督办。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重点解决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市要梳理出一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督办,并报送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要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对环境违法大案要案要公开查处。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在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各市也要加大媒体曝光工作力度。对查处典型案件力度大的要通报表彰,对查处不利,污染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级环保部门要畅通12369环保热线电话,加大举报奖励工作力度,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要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作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每月公布一次环保行动进展情况,为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上下协调,严格报告制度。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市每周要向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报送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七)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当地存在的结构性污染问题,制定并逐步实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从根本上遏制环境污染。
建立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实行环保局长接待日等制度。按照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冀监〔1999〕5号)对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结合行风评议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5月10日-5月20日)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5月20日前报告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0日-6月30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整改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各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于6月2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市级重点挂牌督办名单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6月30日-9月30日)
6月30日至7月31日,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并在新闻媒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数量不得少于10个。各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本市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基层政府“土政策”清理情况于7月20日前报告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8月1日至9月10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省重点挂牌督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9月30日-11月20日)
各市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组织一次“回头看”,防止污染反弹,并于11月10日前将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