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4〕7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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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南水北调工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4〕70号
石家庄、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南水北调中、东线工程及其配套工程从我省石家庄、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等市穿过。经过文物部门调查,仅在中线及天津干渠就发现155处不可移动文物,同时还有很多未发现的文物埋藏地下。为保护国家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3号)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本着“既对建设工程有利,又对文物保护有利”的原则,做好当地文物部门和工程建设部门的协调工作,妥善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问题。各市要积极协助省级文物部门做好地下文物勘探、发掘和地上文物的迁移保护工作,尤其是在民工管理、文物安全保卫以及文物保护设施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在南水北调配套工程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占压文物的保护规划,并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工程概算。工程建设法人要及时拨付有关经费,用于文物保护工作。工程施工中如意外发现文物遗存,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当地或省级文物部门处理。对于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重要考古发现,建设部门和文物部门要积极协商,制定妥善的保护方案,确保文物不受损失。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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