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4〕7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作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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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作用的通知





办字〔2004〕7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及《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小康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意见》(冀发〔200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作用。供销合作社作为规模最大、体系最完整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当前各级政府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助手和依靠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中的作用,把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促进农民增加收入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工作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切实抓出成效。

二、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入手整合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要积极引进连锁配送、超市等新型业态,重点建设好农业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和农副产品三大经营体系,通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建设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功能比较完善的经营服务网络。县级社要加快社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要面向“三农”,发展县级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体系;要充分利用社有和社会资源,努力培育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对具有一定实力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基层社,要通过积极吸纳其他经济组织和农民加入,改造成为有较强服务能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小社、弱社、亏损社,可以实行撤社留店、合并重组,也可以组建中心社或实行一县一社;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基层社,依法破产。力争用三年时间改造一批、退出一批、新建一批,改变基层社“弱、小、破”的状况,尽快使基层社壮大起来。要把基层社经营服务网络的改造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合理布局设点。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省一半以上的村庄建起村级综合服务站。

要根据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实际,在产、供、销等各个领域,着力培育、发展具有较强市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要对供销合作社现有的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进行改革、改组、改造,通过资本运作和资产整合,吸收民间资本入股,努力做大做强,提高辐射带动能力;要继续大胆实践,以“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方式,与农民开展直接有效的合作,并着力在全系统培育出一批销售额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三、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多层次、多形式地发展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强化和提升服务、销售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种、养、加等各类专业合作社,把农民组织起来,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生产结构,开展产供销一条龙、科工贸一体化经营。当前,要重点抓好粮食、棉花、畜产品、蔬菜、果品等方面的专业合作社,提高在主要产业、主要农产品方面的销售能力。在农村经济生活的其它方面,凡是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凡是供销合作社有条件涉足的,都要积极组织发展相应的合作经济组织。要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特色农业和主导产品,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批发市场及经营服务组织,积极组建各类农产品专业协会及其分会。在协会组建上,要紧紧围绕服务农业产业化,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依法设立和建立。

四、开放办社,推进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创新。要在充分发挥系统优势的基础上,突破地域、部门、行业和所有制限制,实施开放办社。有条件的地方,要主动承担起组织、引导、规范、协调和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任,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利用网点设施等资源开展合作。面向社会,积极吸纳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或带有合作制因素的经济组织入社,把更多的农民吸收到合作社事业中来。积极实行组织开放、经营开放、管理开放、产权开放、人才开放、以开放促合作,以合作带动发展。五、加强领导,为供销合作社深化体制改革创造宽松环境。各级政府要切实把供销合作社工作摆上“三农”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三农”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来抓。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用现代流通方式对传统经营网络的改造,充分发挥流通职能,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发展思路和重点,用产业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带动组织农民,发展各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并在财政、贷款、税收、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改造各种类型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对适应农产品贸易新形势建立的粮、棉、油、畜禽产品、蔬菜、食用菌、果品等出口农产品的行业协会,要赋予其必要的职能和手段。

要从发展供销合作社事业出发,积极支持和正确引导供销合作社搞好产权制度改革,要特别注意防止改制过程中各种形式的资产流失和任意处置社有资产行为,反对以改革名义,将供销合作社资产“卖完”、“卖光”等错误做法。各级政府要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在农村扶贫、农业项目开发等方面与其他部门要一视同仁,使供销合作社加快改革步伐,提升服务能力,在助农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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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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