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5〕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青银公路冀鲁界至石家庄段高速公路建成后设置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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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青银公路冀鲁界至石家庄段高速公路建成后设置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办字〔2005〕95号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冀交公字〔2005〕344号文收悉。省政府同意青银公路冀鲁界至石家庄段高速公路建成后,在冀鲁界设置1处主线收费站,在清河、威县、南宫、新河、宁晋、赵县、栾城、窦妪、铜冶、鹿泉设置10处互通立交匝道收费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以偿还建设债务。自开始收费之日起,收费年限为15年。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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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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