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4〕8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4〕8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现将《河北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河北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 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强放射源管理,消除安全隐患,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切实搞好全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
随着核技术事业的迅速发展,放射源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放射源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开展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彻底查清我省放射源现状,消除放射性污染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让百姓放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等各个环节进行清查整治。
二、专项行动工作内容和目标
这次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是:放射源申报登记、现场检查、限期整改、立案追缴、收贮废源。通过申报登记,掌握全省放射源的数量、种类和分布情况;通过现场检查、限期整改和立案追缴,查处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消除各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
这次专项行动,将为全面核实换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实施放射源分类身份管理,建立放射源管理动态档案和数据库,彻底清除放射源造成的安全隐患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工作要求与分工
各市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制。各级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规定的管理职责和要求,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统一行动。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源单位(以下简称涉源单位)的申报登记;负责核查和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负责组织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状况的现场检查;负责废弃放射源的强制收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汇总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及时将放射源卫生许可有关资料移交环保部门。
四、专项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
我省这次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04年5月31日前为启动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专项行动的准备、动员、宣传、培训工作。
1.成立地方专项行动联合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做到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各市务于5月31日前,将本地行动方案报省专项行动办公室。
2.召开全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动员会,部署清查工作。举办各市、重点县(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班。学习法律法规及专项行动文件,对具体行动和技术要求进行培训。召开全省重点涉源单位(使用1.2类及10枚以上放射源的单位)会议,学习申报登记、本次行动的技术要求和具体规定,以及法律法规、放射源安全知识。
3.5月31日前,省卫生厅完成放射源现有许可登记资料向省环保局移交的工作。
(二)第二阶段:2004年6月1日至8月30日为实施阶段。在认真准备、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实施专项行动。
1.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放射源的安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板报等媒介,通过新闻发布会、电视电话会议、宣传手册、宣传图片等多种形式,普及放射源科学知识,广泛宣传人类和平利用放射源的合理性和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宣传,将宣传手册和海报发放张贴到街道社区和相关企业,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2.做好放射源申报登记的技术准备,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依法开展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3.2004年6月30日前所有涉源单位,全面清查本单位放射源管理现状,履行放射源申报登记义务,到当地环保局履行放射源申报登记。市环保局根据申报登记资料,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软件建立放射源数据库。
4.省环保局会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负责重点涉源单位的现场检查,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其余的涉源单位进行检查,2004年8月30日前完成。重点检查涉源单位放射源贮存设施的安全情况,提出隐患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放射源贮存设施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要时强制收贮其放射源。
5.环保部门要摸清废放射源情况,对闲置废弃放射源实施强制收贮,收贮工作也可以根据专项行动需要提前进行。
6.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及人员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申报登记中拒报或者谎报、拒不进行整改或不办理许可证件、阻挠废放射源收贮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三)第三阶段:2004年8月30日至10月30日为总结阶段。各市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9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省专项行动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同时报文字表格资料和数据库),安全隐患情况及整改情况,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数量,今后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工作安排。
省专项行动办公室汇总清查材料及检查情况,按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要求于10月30日前报送全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促使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各市每月要向省专项行动办公室报送一次本地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市清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成立河北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为加强领导,开展好专项行动,省政府成立河北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专项行动。
组 长:柳宝全 副省长
副组长:赵国昌 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姬振海 省环保局局长
曹爱平 省公安厅副厅长
沈洪瑞 省卫生厅副厅长
李焕藏 省环保局监察专员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魏志刚(省辐射环境管理站站长)担任,副主任由于小敏(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刘同祥(省卫生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处长)、张运国(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副站长)担任。联系电话:0311—7908592、7908579(传真)。
为了广泛收集闲置废弃放射源的资料信息,各地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并采用有奖举报等形式鼓励和方便广大群众和从业单位、人员举报监督与反映情况,配合开展工作。省专项行动办公室举报电话:0311—3026314(省环保举报中心)。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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