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4〕12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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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4〕12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厅等部门制定的《河北省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河北省深化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纠风办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安监局 省法制办 省军区司令部

(2004年6月2日)

为进一步做好公路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有效保护路产路权,消除事故隐患,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治公路“三乱”,理顺和规范货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全国治理公路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统一行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双超”)、“大吨小标”、非法改装,坚决惩处收费罚款放行、收费罚款不开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公路“三乱”行为,保护守法运输,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目标及措施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通过治理,到2005年2月底,在县(市、区)范围内双超、“大吨小标”、非法改装等违规行驶的货运车辆不超过全部行驶货运车辆的1%,消除因“双超”引起的阻断交通现象和重大交通事故,根治收费罚款放行、收费罚款不开票等公路“三乱”问题;到2006年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根本改变超限超载———收费罚款———超限超载恶性循环的局面,货运市场秩序基本理顺,生产部门与运输部门、管理部门与运输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调整。(二)主要措施

1、禁止通行

全省境内禁止所有“双超”车辆通行(经批准运输不可解体大件货物及防疫、救灾物资的车辆和部队运输特殊装备、战备物资的军车除外)。交通、公安部门要在主要路口设立禁行标志,严禁“双超”车辆进省上路;高速公路交警和收费部门要严格高速公路入口管理,严防“双超”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2、卸载

对“双超”车辆必须进行卸载(运输鲜活产品和流体、危险品及规格尺寸物品等无法卸载物资的“双超”车辆除外)。所有车辆在装载时,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a.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含55吨);b.单个轴平均承重不超过10吨(含10吨);c.单个轴平均承重小于10吨的,装载量不超过核定载质量。

3、处罚

对“双超”车辆除一次卸载到位外,交通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6条第5款规定,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或单个轴平均承重超过10吨的车辆处1000元罚款;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对单个轴平均承重小于10吨(含10吨),超载量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车辆处1000元罚款,超载量不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500元罚款。以上罚款必须在治超点统一缴纳。

各治超点对“双超”车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累计登记达到两次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对车辆所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并将“双超”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通报当地交通部门,由当地交通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4、计量收取交通规费

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出台之前,从2004年6月10日起,全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本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计量征费。对于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征稽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双超”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5、源头治理

(1)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厅、交通厅从2004年6月20日至12月底,在全省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交通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上把好关,并为“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提供便利条件。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a.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商公安部、交通部制定的标准、依据以及相关要求;

b.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车辆所属厂家或其委托单位提出吨位恢复要求;

c.由汽车生产厂家对车主提出的吨位恢复申请进行核准确认,并免费向车主核发恢复吨位后新的汽车产品说明书或者相关的书面证明;

d.由公安部门根据厂家核准后更改的新的汽车产品说明书或者相关的书面证明,更正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对“大吨小标”恢复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f.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载质量。

(2)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严格规范车辆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由省工商局会同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也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加大对私自改装车辆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私自改装的车辆必须强制恢复原状并处罚款。此项工作要于2004年10月底以前完成。

(4)交通部门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时加强质量信誉的考核与管理。同一车辆超限超载公告超过2次的,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

(5)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货源地企业管理,对违反本方案规定装载货物的货源地业主予以整顿和惩处。

6、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2004年5月至2006年5月,由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1)交通、公安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规律来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的规模化、运力和车型结构调整。同时,有关部门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户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2)交通运管部门要对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流通,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3)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公安、交通部门要组织力量,依法集中严厉打击货运“黑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公安等部门要组织足够的警力,对带车现象突出、黑恶势力猖獗的路段,采取一切合法手段,予以坚决打击。对个别寻衅滋事、不服从管理的,要予以严惩。各级警备部门要对“双超”军车和非法悬挂军车号牌的假冒军车予以有效治理,积极配合全省的治超工作。

(4)企业减负和纠风部门要组织交通、建设、公安、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国务院企业减负办要求和省政府部署,于2004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通过清理整顿再取消一批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撤除一批道路站点,进一步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5)省财政厅和省政府纠风办要认真组织检查涉路执法部门“收支两条线”落实情况,严肃处理变相收支挂钩和下达罚款指标问题。

三、步骤

(一)进一步集中治理阶段(铁铲行动)。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领导,巩固华北联合治超(零点行动)的成果。一是2004年6月20日前,主要进行宣传和准备,同时启动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制定经济调节措施。各市、县(市、区)交通部门要利用这一段时间,完成检测站点选址和报批以及称重设备、卸货场地等设施的配备工作。二是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集中进行整治。从6月20日9时起,全省各地交通、公安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双超”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各有关部门同时展开源头治理和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等项工作。

(二)总结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全省治理公路“双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县(市、区)治理工作进行验收。省政府召开庆功大会,对全省“铁铲行动”进行总结。同时就全省治理工作情况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三)日常治理阶段。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12月底,路面治理由集中治理转为日常工作,要保持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要求,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工作,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章立制,将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

四、政策和要求

(一)对“双超”车辆必须一次卸载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双超”车辆或带有“双超”行为的其他违法车辆收费、罚款放行,不具备卸载条件的地方不许收费罚款;“双超”车辆卸载到位后须由路政、交警共同签字始得放行;对已卸载到位且无二次装载行为的车辆,不准重复卸载和处理,否则按公路“三乱”从重查处。

(二)建立临时检测点。各县(市、区)和高速公路路政部门根据卸载工作需要,按照“随时增减,可移动,便于卸载”的原则,由纠风部门逐级报省政府纠风办审核,由省政府纠风办报省政府批准。第一批临时检测站点要在2004年6月20日前完成报批手续。同时,要充分利用超限运输检查站实施卸载。高速公路设立的检测站点应选在主线收费站一侧或服务区广场,并设立减速装置,分流卸载或责令下路。

(三)超载货物的装卸及保管。车主或司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卸载,也可以雇人卸载。否则,由路政部门指定人员强行卸载。对强制卸载或雇人卸载的,其货物装卸、保管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并经当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备案,同时予以公示。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后必须出据税务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货物卸载后,保管方要与货主签订保管协议书。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及卸载前后载质量和总质量,所载货物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卸载货物的保管期限为72小时,超过保管期限的,执法部门可在财政、价格部门监督下予以变卖。

(四)坚持科学检测的原则,判断车辆“双超”数量必须经测量认定。各检测站点必须配备称重设备。考虑称重设备误差等因素,对于称重认定“双超”5%之内的车辆,不作为“双超”处理。

(五)执法部门收费、罚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必须使用省级财政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禁收费、罚款不开票。否则,一律按贪污论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六)为防止违规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强行上路,各有关执法单位要24小时值班,节假日不休息,实行全天候监控。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治超工作专门机构。省政府成立治超领导小组,同时调整充实省政府治超办作为省政府治超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各市、县要建立相应组织,治超办要集中办公。

(二)建立健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实行职能分工与重点督导相结合,细化目标及责任。具体分工为:省交通厅重点督导张家口、承德市;省公安厅重点督导保定、廊坊市;省发展改革委重点督导唐山、秦皇岛市;省工商局重点督导沧州市;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督导衡水市;省财政厅重点督导邢台市;省物价局重点督导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点督导石家庄市;省军区重点对全省“双超”军车治理工作进行督导;省政府纠风办负责全省总的监督检查,省法制办协助省政府纠风办工作。要建立周报制度,各级治超办和有关部门每周一将上周工作进度逐级报送省有关部门,同时向同级治超办报告工作。

(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路面治理实行联合执法,路政部门主要负责检测、卸载和场站管理,交警部门主要负责将“双超”车辆引导至检测点,并在车流量较大、易形成严重堵塞的路段,疏导和分流车辆到其他检测点接受处理,维持治安,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纠风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发展改革委要合理调度,妥善安排,避免因集中治超可能引起的原材料供应不足;物价部门要密切注意物价变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人哄抬物价;工商、质监、发展改革委、征稽、运管等部门根据路政、交警部门的要求或本部门治超工作需要可以到治超点配合工作。各市要制定应急预案,准备应急车队。垂直管理部门必须自觉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接受当地纠风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失职和“三乱”典型案件。各执法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公布监督电话,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评比办法。各级政府纠风办要参加同级治超办公室,治超办要组成督察组,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对于少数违法乱纪的人员和行为,要坚决从重查处。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广泛宣传治超工作特别是“铁铲行动”,新闻机构要开辟治超热线,及时报道“治超”工作的政策和做法,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对“治超”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努力营造出浓厚的氛围,造成强大的声势。

(六)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为“治超”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经费,确保“治超”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将“治超”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治超”业务经费。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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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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