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5〕11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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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字〔2005〕119号
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2005〕第5号)和省委办公厅冀办字〔2005〕3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的要求,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按照《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六条“政府机关应当将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备案”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承办处(室),并将承办处(室)名称于2005年11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备案。
三、按照《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九条“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审查后,向社会公布”的要求,省政府各部门要制定本单位2005年7月1日以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正式文件形式于11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审核并报有关领导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此后每半年集中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一次。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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