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4〕16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市、区)人民政府打假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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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市、区)人民政府打假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字〔2004〕1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县(市、区)人民政府打假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县(市、区)人民政府打假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打假工作中的作用,保护企业、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打假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为打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协调联动”的原则,组织、督促各职能部门开展打假联合行动。

第三条 打假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即乡、镇政府向县(市、区)政府负责,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政府负责,层层签订打假责任状。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在打假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二)坚决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土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干扰执法部门开展正常执法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对生产销售企业实施挂牌保护。

(三)高度重视涉及环保、安全、卫生、健康的产品,及早引导规范发展。对形成规模、具有一定数量的区域性产品,要及早整治。

(四)定期对本区域内生产、销售企业的现状进行分析,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情况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集中行动不少于两次。

(五)对辖区内出现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查处。对重点产品要加强监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有关县(市、区)政府领导的责任:

(一)辖区内发生较大假冒伪劣产(商)品案件,在全国、全省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辖区内发生假冒伪劣产(商)品案件未及时处理,被中央、省级新闻单位披露的。年度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大案、要案因查处不及时,被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督办或直接查处的。

(三)辖区内形成一种或几种质量低劣产品的集散地,未依法有效整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采取地方保护主义,限制有关部门开展正常执法活动,或干扰、阻挠、妨碍有关部门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案件,造成对企业监管不力,致使产品质量低劣问题蔓延,引发严重后果的。

(五)对辖区内发生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大案、要案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大的案件,未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或隐瞒不报、限制有关部门上报的。

第六条 影响较大的违法活动或违法案件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违法主体制售假冒伪劣或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两次受到查处拒不改正,或得到、变相得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认可、许可或默许的。

(二)以法律法规禁用的原料从事生产加工活动,涉及人员较多的。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违法活动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案件标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第七条 区域性假冒伪劣问题是指在一个以上(含一个)自然村或一个社区形成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一)同一时间违法经营形成30户以上规模,生产加工同类产品或销售货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二)在一个以上(含一个)自然村或社区内分工协作,生产、加工的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

(三)专业市场同一时间、销售同类产品的监督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在每年年终对打假工作进行总结部署。各设区市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打假工作进行检查评比。

第九条 做出以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区)政府或报请上级政府给予表彰:

(一)在打假工作评比中,成绩显著的。

(二)打假工作经验被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部门推广的。

(三)在查处重大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本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办法由省打假办会同省监察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在责任追究办法出台前,对未落实打假责任制的追究,由监察部门组织,并视情节作以下处理:

(一)对未落实打假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包括:1、责令检查;2、通报批评;3、给予政纪处分。

(二)被追究责任的单位自问题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先进评比。

(三)受责任追究单位的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自问题处理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先进评比。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责任制分别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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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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