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4〕17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城镇环保先进企业和绿色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城镇环保先进企业和绿色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办字〔2004〕17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冀发〔2003〕26号)精神,扎实推进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城镇、环保先进企业和绿色单位创建活动(以下简称“五个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城镇、环保先进企业和绿色单位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一)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分为国家级、省级两个层次。
1、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由国家环保总局命名。
2、河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具体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创建河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的通知》(冀环〔2001〕10号)执行,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命名。
(二)生态示范区包括生态示范市、生态示范县等。具体建设标准和考核办法按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规定执行,由国家环保总局命名。
文明生态村的具体创建标准和创建方法按《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的意见》执行。
(三)环境优美乡(城)镇分为国家级、省级两个层次。
1、国家环境优美乡镇的建设和考核标准,按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两年组织一次验收,由国家环保总局命名。
2、省级环境优美城镇建设标准和验收办法,按省环保局、省建设厅《河北省省级环境优美城镇申报验收方案(暂行)》(冀环然〔2002〕36号)执行,由省环保局、省建设厅共同命名。
(四)河北省环保先进企业。创建河北省环保先进企业的基本要求是:企业重视环保工作,有健全的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各类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积极实行清洁生产,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周围群众对环保工作满意等。具体创建标准和考核办法按《河北省环保先进企业评选办法》执行,由省环境保护局命名。
(五)绿色单位。包括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机关、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等。创建绿色单位的基本要求是:领导重视,创建工作有计划,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整洁,污染物达标排放,环保意识较强等。具体创建标准和办法按省文明办、省环保局、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关于开展创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机关”、“绿色医院”、“绿色饭店”活动的通知》(冀环办〔2004〕98号)执行。
各市可根据省绿色单位创建标准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绿色单位创建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目标任务
(一)环境保护模范城市:2004年底前,廊坊、秦皇岛两市完成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衡水市、迁安市完成创建河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其他设区城市和县级市完成创建河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实施方案并开展工作;
2005年底前,唐山、保定、邯郸3市完成创建河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石家庄、廊坊、保定、沧州、衡水市各有1—2个县级市完成创建河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
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基本完成河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40%的县级市达到河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要求。
(二)生态示范区:2004年至2007年每年申报10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试点,每次2—3个试点通过国家环保总局验收。
(三)环境优美城镇:2004年至2007年省级每年建设4—5个;2007年前创建国家环境优美乡镇3—5个。
(四)河北省环保先进企业:2004—2007年,每年评选100家。
(五)绿色单位:省市两级每年命名100家。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各市要提高对开展“五个创建”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努力形成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将创建活动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循环经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结合起来,形成合力。省委、省政府已将“五个创建”活动纳入对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市要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二)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创建活动规划。规划要统筹兼顾发展经济、改善环境质量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合理建设的方针,解决本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问题,努力改善生活环境质量。规划的目标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创建工作不搞一刀切,重在参与和创建过程。
(三)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坚持国家、地方、集体、个人投入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措创建资金。各市要将重大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创建工作。凡是生态示范区试点县(市)中属于国家级贫困县以及试点县(市)申请国家验收的,省级环保部门将在污染治理资金和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优先予以安排。各市环保部门也要制定相关政策给予支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管理,积极推广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融资、产业化运营、企业化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广泛宣传、倡导文明的生产和生活习惯,充分调动广大群众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五)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各市要建立创建工作责任制,实施严格的目标考核制度,做到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创建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并切实负起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扎实有效地把创建活动开展好。
二○○四年八月三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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