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5〕13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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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5〕1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我省水系发达,河流众多,但全省七大水系中,除大清河、滦河水系水质较好外,其余五大水系污染较重。全省133个水质监控断面67.7%没有达到国家海河水质目标要求,下游群众反映强烈。由于大量污水在河道、沟渠、坑塘长期积存,对周边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危害了群众饮水安全。为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作如下通知:

一、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和目标。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是重点流域治理饮水安全。近期主要目标是使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城市(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河流水质和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有所好转,污染趋势得到减缓。“十一五”期间各市至少要确定一条污染重、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河流作为治理重点,集中力量进行攻坚,确保水质有明显改善。

二、进一步加快老污染源治理步伐。一是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制度。对“十五小”、“新五小”及属于国家公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要坚决关停,防止反弹。重污染工业密集区要积极推行“三集中”,即集中治理、集中处理和集中收费,提高污染治理的专业化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对生产规模较小、污染严重的造纸、制革、淀粉、酒精企业或生产线要限期关停。二是认真落实限期治理制度。对造纸、医药、纺织、印染、化工、钢铁、食品、酿造、皮革、电镀等10个重污染行业中由于污染防治设施老化或能力不足等原因不能达标运行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停产治理。环保部门要设立上述10个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专门档案,并加大监测和抽查频次。三是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必须持证排污。要结合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核定企业排污总量,对企业进一步治理提出改进要求。加强对污水排放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偷排偷放违法排污企业,坚决依法暂扣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四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逐渐加重的趋势。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情况调查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污染的综合防治力度;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力度,加强农村人畜粪便、养殖业畜禽粪便和水产养殖业污染的综合防治,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清运和处理工作。

三、强化对新污染源的控制。严格环境准入政策,新建、扩建、改建对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坚持“以大代小”、“以新代老”和“扶优限劣”,强力推进重污染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污染严重或者尚未完成水污染限期治理任务的地区,继续执行凡没有建设城镇集中污水处理厂的,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造纸、印染、酿造、制革、矿业等污水排放量大的新扩改建项目政策。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建设项目的后期环境监察,确保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新建项目试生产期间应在3个月内进行环保验收,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停止生产,绝不允许以试生产为名违法排污。

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一是加大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已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市),要尽快开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开征的,要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使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水平。到2006年底前,各市、县(市)污水处理费平均标准要提高到每立方米0.8元以上,并确保所有征缴费用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二是做到规划现行。今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按照国家批复的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实施。三是按照“先排水管网、后污水处理设施”的原则,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四是加大再生水的回用力度。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向污水综合利用的转变。到2010年底,全省城市再生水的利用率要达到20%。五是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及中水再生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水平。六是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推进污水处理厂改制,实现经营多元化、产权股份化、运营市场化和服务专业化,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营。

五、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加强对造纸、医药、纺织、印染、化工等重污染行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检查,对违法建设污染项目、擅自停运治污设施偷排偷放的企业,坚决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关停,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省、市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督查力度,加强对河流跨市界断面水质的监控,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暗查并通报结果。要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以饮水安全为目标,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项目和网箱养殖,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严禁直接向河渠湖淀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污水。加快全省环境信息网络和主要河流跨市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对造纸、医药、纺织、印染、化工、钢铁、食品、酿造、皮革、电镀等10个重污染行业日排水量100立方米或日排COD30千克以上的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省、市、县环保部门的监控网络相连接,对污染源实行全天候、全自动监控。2006年底前,省、市控重点污染源和流域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都要纳入自动监控范围。

六、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要按照统一监管的要求,加强对流域水环境的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检查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进展情况及水质环境状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列入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渤海碧海行动计划项目的指导和监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清洁生产计划实施;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事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和水污染治理;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和汛期排污泄洪的统一调度,统筹考虑并提前向下游通报,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尽力保障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用水需要;农业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生态农业工作,对农民利用污水灌溉进行指导,做到合理灌溉,加强对沿海渔业生产的科学指导,避开污染严重水域,确保农业、渔业生产安全,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探索农业环境污染防治补偿机制;建设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园林绿化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科技部门要加大环保科技投入,组织污染治理技术攻关。新闻媒体要高度关注水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进展缓慢的地方和部门要进行舆论监督,对典型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

七、进一步强化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全方位监督。各市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污染排放达标情况的监督,及时掌握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和水质变化情况,定时向社会发布治理进展情况,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管理和企业污染治理等信息,支持新闻媒体监督环保工作。对造纸、医药、纺织、印染、化工、钢铁、食品、酿造、皮革、电镀等10个重污染行业的达标工程实施情况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各重点企业持有排污许可证情况也要予以公示,并将违法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的情况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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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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