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5〕1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5〕1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精神,结合全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今冬明春的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为重点,打好煤矿安全整治攻坚战
近期,我省连续发生几起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今冬明春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重点环节,狠抓瓦斯治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以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为重点,加快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进度。一是省瓦斯治理督导组和各产煤市向重点产煤县(市、区)、重点煤矿派驻的瓦斯治理督导组继续开展工作,保持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严防态势。二是大力推广应用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在年内全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建立并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省属煤矿企业实现集团公司(矿务局)内部联网;地方煤矿实现县(市、区)范围联网的基础上,向低瓦斯矿井延伸,要求正常生产的矿井全部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三是从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通风装备和防范措施等方面加强通风管理。凡达不到“三专两闭锁”要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瓦斯监测探头不按规定进行校验和安全设施、通风设施装备不完善以及防尘措施不到位、煤尘超限等,都要坚决进行停产整顿。四是进一步强化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严格落实“以风定产”的方针,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和通风能力合理确定下井人数,把产量控制在核定能力和安全生产保障线之内。凡是发现超能力生产的,一律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从严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整顿矿业秩序,狠抓煤矿整顿关闭。一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5〕88号)要求,省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各市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导,年底前要对各市关闭情况进行验收。二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冀政传〔2005〕15号)精神,对所有基建、技改的乡镇煤矿矿井一律立即停止建设;对关闭整合的乡镇煤矿,必须做到先关闭后整合;对列入今年关闭计划的乡镇煤矿必须及早关闭,并且必须关实、关死。对当前处于停产整顿的乡镇煤矿,要立即重新进行检查,年底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全部实施关闭,并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层层落实停产整顿矿井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及乡镇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其他负责同志分片包井,明确专人对停产整顿煤矿严看死守。要组成巡查组进行昼夜巡查,明察暗访,强化停产矿井整改、检修项目监管等措施,确保停产整顿到位。四是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的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行为,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大对发生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三)预防官员腐败,保证执法公正。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坚定不移地抓好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清理、处理工作,真正做到令行禁止。
二、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力度
(一)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严把市场准入关。对现有非煤矿山企业,凡是在年底前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关闭;对已提出申请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整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依法关闭。由国土资源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公安部门吊销民爆器材《购买证》。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也要来一次“回头看”,发现其有关前置证照到期的,或其安全生产条件已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立即做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相应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矿业秩序的整顿,进一步推进非煤矿山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突出重点,集中治理。特别是在春节前后,坚决制止抢资源争效益、超能力生产,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继续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1号)。加大整治验收工作力度,根据分级验收的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逐矿审查、验收,逐级上报,上一级要对下一级验收情况按比例进行抽查。
三、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一)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检查工作。针对冬春季节气候特点,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开展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特别是易燃易爆品和液氯、液氨等有毒气体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处于城市建成区且周边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针对企业中存在的忽视安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以查“三违”、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反习惯性违章活动,规范职工安全生产行为。
(二)深入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非法运输,对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从源头上实行严格监控,防止出现因雨雪雾天气、路况变化造成运输过程中的翻车和泄漏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必须将危险货物交由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承运。
(三)继续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申请截止期限为2005年底,生产企业整改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营企业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依法关闭。
四、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企业各环节的安全措施
(一)针对烟花爆竹市场的变化,研究制定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今年是北京市燃放烟花爆竹“禁改限”的第一年,我省环绕北京,做好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储运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至关重要。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与北京接壤的廊坊、保定、张家口、承德市的各级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抓紧研究制定有效控制我省烟花爆竹非法流入北京市场的具体措施,研究制定各有关部门联合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办法。要针对岁末年初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消费的旺季的特点,各级各部门要从生产、储存、运输、经销、燃放、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各个环节着手,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要严格审查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方案,引导教育群众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二)针对重点环节和问题,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烟花爆竹企业检查的重点环节是严格执行“三定”和切实落实驻厂安全员制度,坚决杜绝超人员、超药量、随意改变工房用途、违规突击生产的现象;对民爆器材企业检查的重点环节是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坚决杜绝超人员、生产场所超药量存放、违规突击生产的现象。对于经审查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责令其一律停止生产。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安全检查的频次和行政处罚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违规生产经营的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要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直至依法予以关闭。
(三)认真做好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各项行政许可工作。各级安监、国防科工办、公安、工商、质监、交通、供销等部门要认真执行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对今年年底前烟花爆竹企业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以及年底前提出申请但到2006年3月底前经整改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一律依法关闭。
(四)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机制,迅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专项行动。特别是非法制售烟花爆竹传统产区的乡镇政府和当地派出所、工商所,要实行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分片包村的制度。对辖区内乡镇进行认真排查,做到不漏村、不漏户。建立群众举报和奖励制度,发动群众举报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彻底地取缔非法制售烟花爆竹厂点和家庭作坊。
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前做好春运安全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周密的春运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确保春运安全有序。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的各项措施,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活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杜绝客车超员、货车及农用车载客、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的治理,保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道路安全畅通。加大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继续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和低质量船舶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旅游景区游船的安全管理,防止非法渡运和超载等引发事故。加强对铁路车辆、飞机、船舶的检修,严防运输工具带隐患运行。严格车站、机场、港口的安全检查,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带上车(船、飞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工作,针对冬雪、大风天气和节假日人流集中的特点,认真制定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六、认真抓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冬季风雪天气较多,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执法。特别要加强对高处坠落、坍塌、触电等多发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认真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文件,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截止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2006年3月31日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没有提出申请及限期整改不合格未取得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由省建设施工主管部门坚决吊销其施工资质证书。
严格落实各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火灾隐患举报、公示、政府挂牌督办、领导包案等长效机制。加强对商场、超市、市场、学校、医院、影剧院、游戏厅、旅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间断地实施排查整治,落实安全措施,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对在省挂账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必须限期治理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治理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场所及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周密部署,认真细致地做好安全和保卫工作。要认真汲取近期发生的几起涉及中小学生的特大交通、坍塌等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八条措施”等,对中小学校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地排查并认真组织整改。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各设区市、省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树立安全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强化责任,转变作风,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职责和区域特点,以求真务实的态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设区市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报道,为加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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