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4〕18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4〕18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政策的意见
在省属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亟待解决的政策性问题。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属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基准日、工龄计算基准日和计算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基准时间问题。考虑到少数省属企业辅业单位改制今明两年完成,为使辅业单位职工补偿标准大体一致,鼓励辅业单位早改快改,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这类企业辅业单位改制中的清产核资基准日均为2003年12月31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计算工龄的基准日,凡今年辅业单位改制的,最终截至日期为2004年11月30日,在此之前,辅业改制单位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计算工龄的基准日,以实际改制日期为准(职代会最终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日期)。凡2005年辅业改制的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计算工龄的基准日,一律确定为2004年12月31日。凡省政府要求今年全部完成辅业改制任务的企业,以上三项内容的基准日均以实际改制日期为准。
二、已办理内退和承诺等退的职工是否参加改制问题。凡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的规定,已经办理内退和承诺等退的职工改制时继续实行内退和承诺等退,不参加改制,不置换国有职工身份,并按照冀政办〔2004〕7号文件关于内退人员的有关规定计算费用。内退人员和承诺等退人员由改制后企业或母体企业负责管理。改制时达到内退条件的人员,按冀政办〔2004〕7号文件办理。
三、国有企业的混岗集体工是否参加改制问题。混岗集体工是指1992年以前国有企业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实际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人员,这些人员可参加改制。
四、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如何计算问题。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足一年部分按一年计算。
五、企业国有净资产向职工出售如何优惠问题。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中型企业为:工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数300-2000人以下和销售额3000-30000万元以下和资产总额4000-40000万元以下;建筑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数600-3000人以下和销售额3000-30000万元以下和资产总额4000-40000万元以下;批发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数100-200人以下和销售额3000-30000万元以下;零售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数100-500人以下和销售额1000-15000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数500-3000人以下和销售额3000-30000万元以下;住宿和餐馆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数400-800人以下和销售额3000-15000万元以下。小型企业为:工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数3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建筑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数6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批发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数1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零售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数100人以下或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交通运输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住宿和餐馆业企业的从业人员数4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中、小型企业或辅业单位中相当于中、小型企业的,职工全部买断扣除改制费用后的企业国有净资产,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由母体企业董事会根据资产质量状况,提出是否优惠的意见,报经省国资委批准优惠幅度,辅业单位相当于中型企业的,最高不超过10%;辅业单位相当于小型企业的,最高不超过20%。为减轻企业负担和提高效率,省属15户企业辅业单位改制均由省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协议转让鉴证手续,收费按省国资委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辅业单位应积极吸引外资和民资参与改制,向民营企业和外商转让产权,应通过省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招标、拍卖,只有一个受让方的,方可以协议转让。
六、企业的工资结余和福利费结余如何处置问题。企业的工资结余和福利费结余,辅业单位改制完成后,由母体企业按照分离前人员比例分割给辅业单位,其使用方案,由辅业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七、改制对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是否预留移交社区管理费用问题。企业改制时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发〔2003〕28号)的规定预留退休人员(含内退人员和承诺等退人员)移交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费。预留的费用标准按企业所在设区市政府的规定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汇总公布各设区市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标准。
八、预留改制企业离休人员参加医疗费统筹的费用问题。改制时,离休人员没有参加医疗费统筹的企业,应到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参加统筹地区建立的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已参加和没有参加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的改制企业,均应按统筹地区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标准和办法计算医疗费统筹数额,列入改制费用,并一次性移交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离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冀办字〔2003〕32号)的规定,连续3年亏损、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国有特困企业,经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评审认定后,其参加当地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可少缴或免缴统筹费,少缴或免缴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汇总公布各设区市离休人员医疗费统筹标准。
九、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问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改制时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参加和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改制企业,均应按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一定比例(统筹地区规定的单位缴费率)计算10年,列入改制费用,并一次性移交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汇总公布各设区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率。
十、改制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以后的医疗保险费用是否预留问题。内退人员和承诺等退人员按改制时的标准计算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各项保险费,列入改制费用,由改制后企业按规定向内退人员和承诺等退人员支付生活费和缴纳各项保险,不足部分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内退人员和承诺等退人员正式退休后的医疗保险统筹费,按改制时统筹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医疗统筹费的基数计算10年,列入改制费用。
十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问题。改制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拖欠的工亡职工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三十七条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的规定计算,其中,符合条件的工亡职工子女的抚恤金计算到18周岁,配偶、父母、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的抚恤金计算到70周岁。上述费用列入改制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可预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国家规定发放。也可经供养人同意,订立书面协议,一次性发给供养人。
十二、辅业单位改制设立期权问题。为鼓励辅业单位改制,可以在辅业单位改制后保留的国有股中设立国有股5%-10%的期权,将这部分国有股的收益让渡给经营者团队,并按改制时国有股的出让价格,以改制后5年内作为行权期,由改制后的经营者团队逐年收购,每年收购20%,个人收购的股份由经营者团队在改制时研究确定,能够按期收购的,收购期间的股权收益归收购者个人,不能按期收购的,期权即行作废。具体辅业单位改制的期权设置方案由企业母公司董事会在审核辅业单位改制方案时提出,省国资委研究确定。
十三、预留改制费用不足部分的处理问题。改制时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承诺等退人员、工伤残人员、职业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职工遗属、工亡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等人员的费用,由改制后企业管理和按规定的标准、年限支付,预留费用不足部分或因国家、省新政策调整的不足部分,由改制后企业承担。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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