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4〕18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秩序整顿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12:33:4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秩序整顿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4〕18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道路交通秩序整顿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河北省道路交通秩序整顿方案

为迅速扭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为全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省政府决定,在全省依法集中开展治理整顿道路交通秩序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的内容,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以压事故,少死人为目标,突出重点,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路面治理与源头管理相结合,努力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

二、组织领导

省成立由公安、交通、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全省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方案的检查督导工作,全省道路交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市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组织,并制定工作方案。

三、工作重点和总体目标

(一)国、省道和高速公路集中整治超速、超载、强超强会、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违法停车等严重违法行为。

(二)省、县、乡道路和旅游景区道路集中整治客货车超载超员,三轮汽车(原农用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原农用四轮车)、拖拉机违法载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三)城市道路重点整治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掉头、违法停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严重违法行为。

(四)所有道路集中整治摩托车超速行驶、无牌无证、违法载客、争道抢行、不戴头盔和不正向骑坐等严重违法行为。

(五)治理整顿的总体目标:在高速公路上,严重违法率不超过5%;在国道、省道、城市道路上,严重违法率不超过10%;在县乡道路上,严重违法率不超过20%;经过治理整顿,全省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要下降50%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要下降30%以上。

四、工作任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按照省公安厅等13个厅局制定的《宣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方案》,迅速开展以“珍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切实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及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1、各级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开办专栏、专刊,制作专题节目,播发公益广告,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的力度。对有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部门和严重违法肇事行为,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扩大新闻宣传的社会效果。

2、省公安厅要根据今年以来严重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情况,抓一批典型案例,集中公开处理,震慑违法行为,教育广大群众;要制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挂图,在城市社区、公众聚集场所和农村集贸市场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要编辑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教育光盘、案例汇编和交通法律法规小册子,发放到每一个村镇、每一个运输企业、每一所学校、每一个家庭、每一个学生、每一个驾驶员手中;充分利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证照审验、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和驾驶员换证、考试、培训等环节,循环播放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光盘,免费发放宣传材料;负责宣传教育的交警要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集中整治期间,每周深入到相关单位、部门不得少于一次。对所有机动车驾驶人不得少于3次的法制、安全教育活动,对被记满12分的驾驶人要按规定逐人培训、考试;9月份,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要在全省集中开展一次以“珍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掀起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高潮。

3、省交通厅要严格落实全省所有客货运输企业、出租车公司等专业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对营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不得少于3次的安全教育。

4、省农业厅要对全省农用拖拉机、农田作业机械驾驶人进行不得少于2次的安全教育。

5、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农村摩托车驾驶人员,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降低辖区的交通违法率。

(二)依法从严查处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1、各市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导致死亡事故频发的规律和特点,确定治理的重点,明确具体治理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路面秩序整顿实施方案。

2、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依法查处一起。

3、对摩托车无牌无证、超速等违法行为,除及时纠正处罚外,要组织力量,摸清底数,制定政策,限期解决摩托车无牌无证行驶问题。

4、对各种机动车高发高危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从重从严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

5、继续抓好超限超载治理整顿工作。坚决禁止罚款放行和重复罚款。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汽车产品公告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办理牌证,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坚决不予办理。对在用的“大吨小标”汽车,要尽快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技术参数,重新核定载重吨位,更正行车本核定载质量。

6、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全部警力和现有装备全部投入到道路管理上来,对装备不足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限时修复或配备到位。在主要国道、省道和交界处,要逐步配备流动电子警察、安装公路电子监控设备,充分发挥科技装备的优势,提高路面管控能力。

(三)全面排查整治危险路段,消除引发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重大隐患。

1、排查整治工作由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2、按照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五整顿、三加强”的实施意见和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全面排查公路危险路段的通知》精神及省公安厅、省交通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边排查、边治理,整治工作务于2004年11月底前完成。省级督办的兴隆水泉沟隧道、霸州超烘桥、106国道威县路段三处危险路段,要在10月底整治完毕。

3、对排查发现的危险路段,在整治前,交通部门要设置醒目的限速或警示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增派警力,加强巡逻管控力度,严防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发生。

4、公安机关要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部门通报,公安、交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危险路段排查和治理工作。

(四)严格考试和检验,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1、严把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健全管理工作规范和考核规范。坚决禁止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和负有责任的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2、严把大客车、大货车安全检验关。严格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检验,排除安全隐患,严防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引发事故。严格责任倒查制,实行谁检车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治理力度。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一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证、照。整治期间,可采取强制措施就地办理牌照。

4、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告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重点解决已报废大、中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解体问题,杜绝各类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5、交通、农机部门要对全省所有的驾校培训班和教练员队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取缔一批不合格的驾校、培训班,清理一批不合格的教练员。公安机关要将驾龄在3年以内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定期向交通部门通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会同交通、农机部门,对其进行停业整顿并暂停其学员的考试。五、工作要求

(一)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和全省农村小康社会建设规划内容。按照国务院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齐抓共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的要求,各市、县、乡(镇)主要领导同志为本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公安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乡(镇)不得参加任何评先活动;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阻碍交警正常执勤执法。

(二)层层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事故倒查制。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实行总队长包片,支队长包线、大队长包段、民警包岗的岗位责任制,凡因失管失控,管理不严,督导不力,造成死亡事故的要逐级追究执勤民警、包段领导、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工作,确保交通秩序整顿收到实效。各级主管领导要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一线,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本辖区问题所在,实行面对面的检查和指导,切实解决问题。

(四)加强信息反馈。各地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工作动态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省整顿工作办公室。各市整治工作方案,于2004年9月15日前报送省整顿工作办公室。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将总结于11月10日前书面报省整顿工作办公室,联系电话:(0311)3027111-5039、5041,3010614(传真),网址:http://10.24.19.9(省交管局公安网)。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54606.html

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