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4〕19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办字〔2004〕19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省政府决定推荐和表彰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国务院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我省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34个,省政府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138个(名额分配附后)。
二、评选条件
(一)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定地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促进各民族大团结。
(三)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坚持改革开放,致力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积极发展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
(四)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长期坚持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维护民族团结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三、评选要求
(一)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评选及模范事迹材料的申报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市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省直部门和设区市政府的评选工作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负责。
(二)评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要注意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评选模范个人,既要考虑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又要兼顾其他少数民族;既要有少数民族,又要有汉族,还要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要注意评选在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也要注意评选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各市要按照分配的表彰名额,将评选出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事迹材料(约1500字),经所在市政府同意后,统一报送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再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报省政府审定。省直部门的评选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直接报省政府审定。
(四)推荐国务院表彰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事迹和材料请于2004年9月30日前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政府表彰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申报材料于10月30日前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厅,联系电话:0311—7902873、7907597(传真)。受国务院表彰的模范集体、模范个人不再受省政府表彰。
附:1、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名额分配
方案
2、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名额分配方案
二○○四年九月三日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名额分配方案(模范集体)
地 区表彰名额备 注
市政府5
省直单位6
保 定1县及以下单位
邢 台1县及以下单位
廊 坊1县及以下单位
承 德1县及以下单位
张家口1县及以下单位
沧 州1县及以下单位
国务院第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名额分配方案(模范个人)
地 区表彰名额备 注
石家庄2
张家口1
承 德2
唐 山2
秦皇岛2
廊 坊1
保 定1
沧 州2
衡 水1
邢 台1
邯 郸1
省 直1
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名额分配方案
地 区表彰名额(集体)表彰名额(个人)备 注
石家庄57
张家口45
承 德710
唐 山68
秦皇岛57
廊 坊46
保 定56
沧 州67
衡 水22
邢 台34
邯 郸46
省直部门98华北石油
管理局11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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