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6〕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流通秩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流通秩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流通秩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流通秩序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烟花爆竹流通秩序,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和安全管理,防止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定点名单由省供销社负责拟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发证;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名单由市、县(市、区)供销社负责拟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凭《河北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临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三、公安部门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四、烟花爆竹的销售要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作用,利用其多年来形成的较完善的烟花爆竹购销网络。从省外购入的烟花爆竹由省和设区市供销社统一经营。从省外采购烟花爆竹由省供销社所属土产日杂回收总公司根据各地的订货意向,与省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到省公安厅办理省外《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从省外采购、运输烟花爆竹。
供销社要加强本系统在烟花爆竹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烟花爆竹的销售条件和储运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防止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零售网点购销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对于不遵守安全规定,违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或经销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经营网点,由各级供销社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积极开展连锁配送业务,并对所配送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经营、销售品种、货源渠道负责,把好质量关、销售关,防止非法生产和劣质产品进入销售市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从所在地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的销售条件和储运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阻燃防火苫布。 六、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省供销社要积极予以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供销社共同负责组织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供销社共同负责组织烟花爆竹零售单位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各级安监、公安、工商、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各种形式的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行为,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形成规范完善的烟花爆竹流通和安全经营秩序。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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