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4〕20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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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4〕20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正常,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建棚、房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排查整治的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9月28日前为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阶段。省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同时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0311-3632119转5966。各市、县(市、区)召开由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的会议,明确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加强宣传教育,为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各设区市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等法律法规,对省备案的57处重大火灾隐患重新核查认定,并于2004年10月15日前将核查结果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二)单位自查整改。9月29日至10月15日为单位自查整改阶段。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属于限期改正的,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0月30日前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完成复查。

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对复查中发现单位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排查整治领导小组。

(四)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组织检查。10月30日前各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检查本地火灾隐患单位的整改情况。

各市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再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车站、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无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11月5日前,省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进行检查。

(五)政府挂牌督办。

经市、县(市、区)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要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省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市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三、排查整治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省成立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于万魁任组长,省公安厅消防局局长李永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刘春增任副组长,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和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同志参加的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消防局副局长张瑞学担任。

各市要高度重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由本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本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排查整治中要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示机制;二是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机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隐患的挂牌督办机制;四是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五是建立对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评价机制。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及时总结推广整治火灾隐患的好经验,千方百计地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市于2004年11月5日前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省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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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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