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6〕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乡土树种保护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强乡土树种保护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6〕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林业局《关于加强乡土树种保护和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乡土树种保护和发展的意见
我省乡土树种资源极为丰富,在栽植、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已探索出一些成功经验。但是,乡土树种的发展还不平衡,个别地方乡土树种绿化比例偏低,一些优良乡土树种的生态、经济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种质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乡土树种的保护和发展工作亟待加强。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冀发〔2003〕25号)精神,积极保护和发展乡土树种,加快全省生态建设的步伐,提出以下意见。
一、乡土树种保护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为目标,以重点生态工程为依托,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实施分类经营,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依靠科技,加快优良乡土树种培育步伐,加大乡土树种公益林保护力度,以产业开发促进乡土树种资源不断扩张,全面促进我省生态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将乡土树种的发展和保护纳入林业建设总体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资金和扶持措施,积极做好乡土树种的保护、繁育、示范和推广工作。要尽快制定《河北省优先发展乡土树种名录》。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当地乡土树种资源、种类进行普查,筛选出适宜在本地推广的优良乡土树种,制定保护和发展规划。林业生态建设工程要将乡土树种的保护和发展列入重点,加大投入,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三、在国土绿化建设中,要遵循乡土树种优先和适地适树原则,使乡土树种真正成为我省绿化的“当家”树种。在造林绿化中,大力推广和采用适合本地生长的优良乡土树种,形成乡土树种为主、外来树种为辅的绿化格局。原则上,生态公益林建设中乡土树种绿化面积不低于70%,商品林建设中乡土树种绿化面积不低于30%。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生态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立项审批和建设成效考核等方面,要将乡土树种的采用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四、加强乡土树种种子园、母树林和采穗圃建设,建设一批抗逆性强、集中连片的优良乡土树种采种、采条基地,增强乡土树种良种供应能力。建立一批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的乡土树种示范基地,尽快扩大经济价值高、生态效益好的乡土树种规模。加强珍稀优良树种的保护和培育,有针对性地开展乡土树种生物学特性系统研究,建立省级乡土树种种质资源库。加大乡土树种科研成果和适用技术推广力度,积极推广地膜覆盖、保水剂等抗旱造林技术,提高造林成效。
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进行乡土树种公益林的营造和经营,对乡土树种营造的生态公益林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禁止商业性采伐。乡土树种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方式由林木所有者确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其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有代表性的乡土树种生态群落、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名录和属于省珍稀林木资源的乡土树种,要逐步建立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采集(采伐)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乡土树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土树种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保护和发展乡土树种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保护和发展乡土树种重要意义的宣传,促进乡土树种保护和发展工作的健康发展。
河北省林业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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