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字〔2006〕6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办字〔2006〕6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5年我国局部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5〕31号,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出台了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对加强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但疫情给我省家禽业带来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禽类产品市场持续低迷,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仍十分困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06〕26号)精神,为进一步保持和促进全省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适当延长《实施意见》中的有关政策实施期限。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适当减免部分地方税的政策。将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 (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 (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以上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减半征收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
二、关于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政策。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三、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继续执行到2006年12月31日;省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分之一给予贴息,贴息期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四、关于其他扶持政策。有关部门要根据 《实施意见》的要求,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提高疫苗供应保障能力、保护种禽生产能力、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转变家禽饲养方式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生活等政策措施,继续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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